华南农业大学小额零星修建工程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6〕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小额零星修建工程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零星修建工程,是指工程造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构)筑物的扩建及改建工程;零星土建、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入库施工单位,是指通过校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的有相应资质、在约定期限内参与我校小额零星修建工程投标、承建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入库施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单位,是指各经费归口职能部门,各部处、学院、科研经费负责人等。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入库施工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进入采购的工程项目应经学校立项,项目预算、招标文件应经审计处审核。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对入库施工单位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
第二章 采购规模和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从入库施工单位中选取投标人或承包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后勤处批准后可选择其他投标人或承包人:
(一)项目要求超出入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的;
(二)入库施工单位响应招标达不到规定数量或无入库施工单位肯承做的;
(三)项目涉及特种行业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一)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校内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入库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如存在第十条所述情形,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用户可申请自行采购,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入库施工单位中任何一家提供项目方案设计和估算等服务,相关费用由该项目承做单位支付。除了特殊或复杂项目以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服务费为2000元;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服务费为3000元;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服务费为5000元。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用户凭项目经费批准文件,从入库施工单位中选择一家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和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立项资料后,登录后勤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立项,打印立项申请审批表,报后勤处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申报。用户凭项目经费批准文件,登陆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采购计划。打印采购计划表后,报后勤处审批。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后勤处经办科室对用户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其中方案设计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经后勤处初审后须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六条 采购执行。用户单位根据立项审批文件、已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图、工程量清单、采购计划表办理项目采购,并按照后勤处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直接委托
1. 用户单位根据自身项目的情况,在采购计划表上申请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承做,提交到后勤处招标投标会讨论确定。
2. 后勤处招标投标小组成员对用户单位直接委托项目进行讨论,有三份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视为同意。
3. 后勤处根据招标投标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用户单位。
4. 自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用户单位与学校修建服务中心订立书面合同。
(二)校内邀请招标
1. 后勤处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用户单位、审计处审核、确认。
2. 后勤处在后勤处网页及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入库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用户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专家在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费用由学校支付。
4. 项目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系数法等。
5. 后勤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确定中标施工单位。校采购招标中心派人监督评标。
6. 项目采购结果在后勤处网页及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后勤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7. 自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用户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
(三)自行采购
1. 用户单位根据自身项目的情况,在采购计划表上申请自行采购,报后勤处审批。
2. 除存在第十条所述情形外,自行采购项目所选承做单位必须从入库施工单位中选择。
3. 自采购计划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用户单位与承做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用户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合同给后勤处备案。
第十八条 组织施工。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项目后勤处指派现场代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项目由用户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进行小额零星修建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采购招标中心等部门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采购工作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