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6〕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畅通学校和师生群众的联系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学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7〕6号)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组织、个人采用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方式,向学校各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本校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学校各单位提出的下列事项:
(一)对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二)对各职能部门、各院系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基层化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地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须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紧急、敏感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向本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逐级提出,并在有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人陈述完信访事项后,应按接待人员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信访人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七条 多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并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或要求接待单位对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须提交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诉求等内容。
第九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代理人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须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单位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单位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各级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校内外群众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监察处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二)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三)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五)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七)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合责任单位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八)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九)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防止其发展为信访问题,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争取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校长办公室。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访各单位应根据校长办公室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者除外。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或者在十五日内向有关单位转办或者交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受理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反馈校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校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涉访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联合接访,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应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如已分立、合并或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校长办公室指定的单位受理。
第二十条 对到本单位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引导其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受理、裁决或判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
(五)信访事项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复核后,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保卫处和校医院。保卫处和校医院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接待单位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派出所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建设的,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受理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上级部门转交非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以及校长办公室接待的应由各单位负责受理的信访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校长办公室填写《信访呈批表》转交有关单位;接到信访处理事项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填写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连同所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校长办公室。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理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在二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做好信访工作中文字、音频、视频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要的信访事项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信访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四)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六)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协办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校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重视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受理信访事项后三十日内未办结或者未答复、告知信访人的,由校长办公室进行督办。距法定办理期限到期前十日仍未办结且未申请延期的,由校长办公室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知会学校监察处。
第三十六条 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各单位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暂行)》(华南农办〔2007〕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