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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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23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县、区)等政府机构下达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及“谁开展、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筹领导,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后勤、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各学院(部)、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与资金管理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

1. 负责组织学校科研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

2. 组织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及鉴定验收等阶段性目标管理;

3. 协助跨单位、跨学科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进行过程管理

4. 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资金。

(三)审计处负责项目资金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审计。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采购招标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后勤处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水、电等费用的计量与收取;对项目研究的测试、分析、试验等购买服务及实验室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学院(部)(含学校直管的二级单位,下同)

1. 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及验收;

2. 及时组织有关老师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息,并审核项目相关信息;

3. 建立完整的项目纸质档案;

4. 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工作。

(八)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1. 在学校与所在单位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2.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各类项目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向各学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学院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及跨学院、跨学科项目的申报,科学技术处可会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六条  限项申报的项目,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再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年度申请指南,认真选题,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严格按照科学技术处下发通知的要求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了正式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科研人员。我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原则上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汇总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申请时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单位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成果分享办法等内容。

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申请项目,需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意见,并按照科学技术处下发通知的时间要求,将申请材料和合作协议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出。项目立项后必须将立项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或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建立可行的保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提交项目相关建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的项目,不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及时做好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办法无明确规定可设子课题的项目,校内原则上不设子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病休等)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如有改变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等重大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在作出变动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后,可提议更换或撤销项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学院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的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委托。

(一)不再是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或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经费、项目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各种项目总结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我校参加人员应将相关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结题要求的,项目完成后将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表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复意见或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等)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尽快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送学院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无故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将不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及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现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项目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其中管理费预算不得低于总经费的5%

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但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预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上限合理编制。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三十条  财务处会同科学技术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三十一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共同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资金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合同书和预算批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三十三  项目资金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书登录学校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填写项目立项信息,学院(部)、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立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或项目合同书到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办理项目立项、资金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按照设立的经费卡号进行账务查询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费用支出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以及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据实报账。

第三十五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科目

学校

项目(课题)组

备注

用途

管理费

学校统筹使用经费

资源使用费

绩效支出

按项目预算执行)

学校按项目到校总资金的5%提取管理费;若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比例

40%

60%

(一)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等补助支出。学校按项目到校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有明确管理费比例的纵向项目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统筹使用经费的管理和支出。用于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培育资助和科研管理等。

(三)资源使用费的使用。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课题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日常办公消耗等费用,支付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水、电、办公或实验用房、温室、土地及其他设施等资源费用的支出,由学校统一提取,单设项目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四)绩效支出的使用。绩效支出原则上只能发放给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费发放方案,并填写绩效支出申请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名确认后,报学院、科学技术处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的绩效支出方案予以发放。课题组不得在核定的绩效支出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费发放均纳入个人收入范围,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  项目负责人在办理资金入账时必须单独列出外拨资金的金额,否则不予办理绩效支出的返拨和支出。

三十七  项目间接费用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装饰品、家庭生活日用品、美容化妆品等;

(二)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三)休闲娱乐和旅游运动等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工作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支出;

(五)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的支出。

三十八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项目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转拨。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外拨到合作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依据合同书的资金预算。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学校不再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其间接费用的编制和提取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的研究任务和资金额度,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分别提取,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申请转拨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合同/预算、外拨协议、外拨资金预算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共同审批。外拨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为执行项目而产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购买业务,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招标采购、现金银行结算、国库支付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四十二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身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在研项目资金,应转给项目组中本校在岗人员继续执行该项目;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可进行承担单位变更,否则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将不给予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四十四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也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科研、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违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限期内及时纠正和整改;否则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使用、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六  本办法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483号)、《华南农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044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 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 /SPAN>201583号)同时废除。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课题组绩效考核支出申请表

     2. 华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表

 

 

附件1

课题组绩效考核支出申请表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课题起止时间

 

课题完      成情况

 

 

课题组成员

科研实绩

绩效支出金额()

签名

 

  

 

 

 

  

 

 

 

  

 

 

 

  

 

 

 

  

 

 

 

 

 

 

课题负责人签字

签字:            日期:                

学院审核

意见

签字:            日期:                

科学技术处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2

华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表

           项目承担单位(签章):华南农业大学

项目名称(立项编号):

项目来源(经费卡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期: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以合同任务书为准)

合同任务书预算经费(万元)

调整金额(万元)

 

调整后预算经费

(万元)

1

经费支出预算合计

 

 

 

2

(一)直接费用

 

 

 

3

1、设备费

 

 

 

4

   1)购置设备费

 

 

 

5

2)试制设备费

 

 

 

6

3)设备改造和租赁费

 

 

 

7

2、材料费

 

 

 

8

  3、测试化验加工费

 

 

 

9

4、燃料动力费

 

 

 

10

5、差旅费

 

 

 

11

6、会议费

 

 

 

12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3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4

9、劳务费

 

 

 

15

10、专家咨询费

 

 

 

16

11、其他

 

 

 

17

(二)间接费用

 

 

 

18

1、绩效支出

 

 

 

19

  2、其他

 

 

 

预算调整申请理由:(可附页)

 

 

 

 

 

 

 

 

 

 

 

 

项目负责人承诺以上所填数据真实无误。

 

 

项目负责人:                    学院(部)公章:

                                           

科学技术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财务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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