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华南农办〔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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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华南农办〔2017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吸收、培养和发挥高学历人才的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产学研结合,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学校成立以一名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申报,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和审核,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延期退站等手续,负责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博士后联谊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学校博士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相关证件的办理、进出站的相关管理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七)校工会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园、入学等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流动站所在学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入站的博士后的业务水平、拟定的研究课题计划进行审查,遴选并初定入站博士后人选。

(二)根据博士后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为博士后联系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报告。

(三)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四)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五)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提出意见。

(六)组织对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做出全面恰当的评价,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职称(含首聘教授/研究员、青年教授、校聘教授)在职或在岗教师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按招收类型提供薪酬,并提供博士后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数量;审核博士后的延期申请并提供延期期间薪酬。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类型、待遇及出站标准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3大类共5小类,博士后申请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一)流动站招收类型

1. 师资型博士后

具体条件:毕业于国外知名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国内重点院校及知名研究院(所);或师从名师(国家级人才工程获得者或学科领域重要科学家),研究课题为国家重点领域前沿课题。并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累计在SCIE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人文社科类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一级学术论文,或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超过4.0

待遇:年薪20万元人民币(税前),出站达到当年学校招聘条件可按招聘流程申请入编(外籍人员入职)。

出站最低标准(其本人须是文章第一作者,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人文社科类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一级学术论文,或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一等资助。

2. 普通型博士后

学术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SC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累计在SCIE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人文社科类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一级学术论文,或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0

待遇:年薪16万元人民币(税前)。

出站最低标准(其本人须是文章第一作者,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I刊源的刊物上全文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人文社科类在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二级学术论文,或主持一项省级科研项目或博士后基金资助。

3. 项目型博士后

学术条件由合作导师和学院审核。

待遇:年薪14万元(税前)。

出站最低标准(其本人须是文章第一作者,并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论文至少2篇,或在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含SCIEISSCI收录)至少1篇,且在站期间至少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参加省部级项目要求排名前3,参加国家级项目不要求排名);如无科研项目,相应地增加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职博士后类型

申请条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博士、能保证博士后期间全职在站工作,学术条件参照流动站相应类型博士后的标准。

待遇:进站时能将工资、档案关系转入流动站的,待遇可参照流动站相应类型博士后标准(申请师资博士后的原工作单位需出具同意其出站后双向选择的同意函);如不能将工资、档案关系转入流动站的,每年发放校内津贴2万元。

出站最低标准:有待遇的,参照相应的出站标准;只领取校内津贴的,按项目博士后的出站标准。

(三)企业、基地博士后类型

学术条件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审核。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一般情况下工作站须支付学校管理费1万元/每人/每年;基地须支付学校管理费1.5万元/每人/每年;导师指导费由企业/基地与导师协商,在协议中明确。出站标准在协议中明确,按协议执行。

外籍博士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申请相关类型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中外籍人员比例不超过20%),其待遇及出站标准参照相关类型博士后待遇。学校可代其购买“五险”,“五险”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单位支付部分从其年薪中支出。其他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由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处共同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请,同时按博士后申请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博士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转相关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遴选,学院组织3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形成考核意见,出具《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第十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待省人社厅批复后通知博士后进站。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4个月。一般不超过3年,二站博士后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月薪和租房补贴发至出站当月。如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延期。博士后可挂职锻炼,但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人数需控制。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时签订《工作协议》。进站两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学位证的,进站半年之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验证。

第十三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华南农业大学”。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13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应按《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33号)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564号)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学校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  博士后出国交流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填写《博士后出国审批表》及协议书,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出国交流1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回国后,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机票或回国有效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出站前的两个月内一般不受理出国申请。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获得项目资助的出国时间按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期中(满)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企业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合作企业考核和流动站共同考核。

(一)期中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中考核。考核标准为:

1.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的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二)期满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24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期满考核。工作年限超过3年的,流动站应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提交说明报告。考核标准为:

1.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的要求,全勤在站工作,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获得以下条件: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或特别资助;⑵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与博士后研究内容相关)至少2篇或1篇影响因子≥3.0SCI论文;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博士后研究内容相关)至少4篇,其中一级刊物论文(含SCIEISSCI收录)至少2篇。

2.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3.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的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年薪操作办法发放相应的绩效奖励,并可推荐参加职称评审。

(二)期满考核优秀者,奖励2000元的优秀奖励金,发放校优秀博士后证书。学校招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设站单位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并缴纳违约金5万元。

(四)流动站的普通型和项目型博士后在中期考核合格后,达到师资型博士后的学术标准,可申请转为师资型博士后。

(五)师资型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后,达到当年学校招聘条件可按学校规定的进人流程申请入编。

第二十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的组织

(一)时间:博士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中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20天完成期满考核,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二)程序:考核由各流动站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合作导师、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考核小组应根据被考核人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对照考核标准,给出综合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并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参加职称评审。若有特殊情况达不到考核合格标准的,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流动站说明情况,由合作导师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

博士后人员(除企业博士后)需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博士后的教学课时量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博士后流动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合作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博士后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实践基地,可以取消合作协议,并函告当地人社局。

 

第九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制。薪酬按不同类型给付。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并签订工作协议后开始起薪,至出站时止,不超过24个月(含带薪出国时间)。年薪包含代扣代缴的医疗费(每年1200元)和福利费(每年360元)、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五险一金”等待遇,以上费用及所得从年薪中核减。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岗位基本工资构成

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9级、薪级工资16级的工资标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合格后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少于21个月的,进站时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二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各类型博士后经费的构成及发放方式

(一)流动站招收师资型博士后经费构成:年薪20万元(税前)由国家或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共同支付16万元,导师支付4万元(在博士后进站申请时转入指定的经费卡)。

年薪发放方式:其中16万元扣除医疗和福利费后按月发放,4万元作为奖励性绩效在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流动站招收普通型博士后经费构成:年薪16万元(税前)由国家或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共同支付14万元,导师支付2万元(在博士后进站申请时转入指定的经费卡)。

年薪发放方式:其中12万元扣除医疗和福利费后按月发放,4万元作为奖励性绩效在考核合格后发放。

(三)流动站招收项目型博士后经费构成:年薪14万元(税前)由国家或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共同支付12万元,导师支付2万元。(在博士后进站申请时转入指定的经费卡)。

年薪发放方式:其中12万元扣除医疗和福利费后按月发放,2万元作为奖励性绩效在考核合格后发放。

(四)在职招收博士后经费构成:工资、档案关系能转入学校的,参照相应条件的博士后标准;工资、档案关系不能转入的,由导师支付不低于2万元做为校内津贴,在协议中明确发放标准,由导师发放。

发放方式:由合作导师发放。

(五)企业、基地招收博士后经费构成: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

发放方式:由企业、基地发放。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实行一人一卡管理的办法,将国家、省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和学校或导师支付款项拨入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卡,作为博士后年薪,按年薪发放方式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或省相应的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经费支持时,按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支付的年薪部分可从其中扣减,导师支付部分可由导师决定是否继续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管理,所收取的管理费各占50%

 

第十章  博士后住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流动站招收类型的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配置基本生活条件)或发放1500/每人/每月的租房补助。工资档案关系不转入的在职脱产博士后、企业、基地博士后不发放租房补助,也不安排入住博士后公寓。入住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77号)中规定的周转期租金标准计费。

第二十九条  本人或配偶在广州市(含老八区)已有住房或公租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博士后住房,也不再发放租房补助。本省广州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本人或配偶在原单位已有住房的,原则上安排合住套间。未结婚的博士后安排合住套间。申请博士后公寓或申请租房补助的博士后需出具《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博士后公寓的需填写《博士后公寓申请表》,申请租房补助的需填写《博士后租房补助申请表》并附租房协议,学院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审核。租房补助在期中(满)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博士后居住公寓的使用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按时从公寓迁出。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在期满日或发出退站通知一个月内搬离博士后公寓,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按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3个月仍未搬离的,按照旅行业市场房租价格150元每天的费用收取。

第三十二条  延期使用博士后公寓。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经所在学院、导师和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在延期期间继续使用博士后公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可仍按周转期租金标准收取。延期超过1年,按优惠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的公寓清理。博士后在规定限期过后仍未搬离博士后公寓,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出公寓而影响公寓使用,或者拒不搬出公寓者,房管科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清理公寓住房,并搬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公寓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的,需退出博士后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助。如未退出的,房租按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在职招收博士后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方能在我校进行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不占学院职数,职称评审的条件按参评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职称评审,回校参加职称评审的须有现工作单位委托评审函。

第三十七条  企业、基地博士后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我校或联合培养的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如在我校参评,评审条件参照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时一般须将人事、组织关系和户口转来我校。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流动,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广东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三章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工作的,需填写《延期申请表》,经同意后方能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资档案关系没有转入我校的,一般不做延期。企业博士后延期超过半年的需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三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申请延期: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

(二)参与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五);

(三)创新团队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五大学科组学科带头人和我校“杰出人才”目录范围内的导师指导的博士后。

第四十四条  延期待遇。延期期间的薪资待遇不低于5万元/每年,具体由二级学院和导师与博士后商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延期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费用由合作导师支付并在期满前1个月内转入博士后经费卡。延期期间仍代扣医疗费和福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福利待遇。延期期间不发放租房补助,住房按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章  退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六)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通过的;

(八)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十)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退站的处理

进站后半年内退站的,需缴纳违约金3万元;超过半年申请退站的,缴纳违约金5万元。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如在站期间因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流动站招收师资型博士后完成出站考核,达到招聘条件可按学校规定的招聘流程申请入编,也可申请自主择业。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报告后1个月内办理完出站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人事关系转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在出站时必须根据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整改期房租可按周转期租金标准。

第五十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须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按出站申请指南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章   

 

第五十二条  2017年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的经费、住房和考核按原有标准执行。20164月以后进站的博士后可以在进站满一年并达到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申请转为年薪制,转为年薪制后签定补充协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850号)、《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782号)、《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华南农办〔2007128)、《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期中(满)考核规定》(华南农办〔201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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