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7〕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认为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本申诉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在我校注册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6名临时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常务委员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的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临时委员由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3名教师和3名学生担任。教师由人事处推荐;学生由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推荐。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和学生担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时须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或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相关证据资料;
(三)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学号、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须同时提交其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未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继续提出申诉申请,并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按实际收到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应填写登记表,并负责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复查小组。
第十四条 复查小组成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单数即可开展复查工作,但每次审查至少各需1名教师和1名学生委员参加。申诉事项所涉及的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应回避,但须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复查小组的调查,并负主要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形式分为书面审查和召开会议调查两种。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调查的,复查小组成员应当对申诉书、处理决定书、学生处分的事实材料和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独立作出复查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小组各成员的复查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形成复查决定。
召开会议调查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调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二)学校工作人员陈述处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质证、辩论。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陈述。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主要审查核实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期间,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