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7〕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高尚品格训导。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经常与研究生见面、交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督促、指导研究生制定并完成培养计划;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写作;审阅与修改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坚守学术道德,防范和杜绝所指导研究生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七)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主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根据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九)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十)密切关注研究生的报到注册、学费缴纳、就业等情况。协同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更换
(一)导师调离、病故、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经转出与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二)导师更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转入的导师应在聘期内,学术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招生目录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招生目录内。
第五条 第二导师聘任
(一)第二导师由各学院自主聘任。各学院应制定具体的自主聘任实施方案并建立第二导师信息库,导师信息纳入学校导师库统一管理。
(二)第二导师聘任应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聘任校外第二导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倡聘任校外第二导师。
(三)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聘任校内第二导师。
(四)导师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如不需更换导师,研究生应聘任校内第二导师。
(五)第二导师应协助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专业技能实践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六条 奖励与约束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获优秀学位论文奖等荣誉的导师,按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导师本人或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相关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招生、终止聘任、解除人事关系等处理。
(三)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出现培养质量问题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招生、终止聘任等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