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包括业务性会议和其他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其他会议是指除业务性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及各单位举办或承办会议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会议管理有关意见,遵循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第五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举办或承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六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需由举办或承办单位编报会议费预算,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举办的会议,或以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名义召开,并由学校负责承办召开的会议,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以校内单位名义举办或承办的全校性会议,须按照学校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非全校性会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一般性会议,由所在单位备案,会议代表人数150人以上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会议预算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举办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等基本信息,召开会议所需经费来源及收支预算等。收支预算要控制在标准之内。
第七条 会议代表是指按照会议通知邀请参加的会议人员,本校师生列席会议,不计入会议代表人数。
会议工作人员,按照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核定,对于超出比例的工作人员费用,不得报销。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召开。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会议中心等应优先作为会议场所。如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内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会议场所召开。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委托会务公司、旅行社承办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学校预算经费举办或承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举办或承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原则上应与赞助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集体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为550元/人天(上限),各项费用原则上为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邀请专家的差旅费、讲课酬金和评审费在综合定额之外列支。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其他费用是指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安排以自助餐为主,不上烟酒,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会场一律不摆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 向受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应根据需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讲课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咨询费参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发放的费用一律通过银行卡结算。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举办方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须按会议集中一次报销,不得零星或分次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审批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如通过旅行社、会务公司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务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严禁利用会议费私设“小金库”;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第十九条 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并办理完报销手续后,如会议费有结余,须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会议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承办会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会议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会议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违规资金,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违规私自收取会务费,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