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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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80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年检等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华南农业大学资产的电梯。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电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在用电梯的资料保管、维护保养、安全监督、技术改造、年检、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装和技改电梯安装和调试完毕后,电梯供应商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协助学校负责电梯建设单位及时按行政许可程序报请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安排检验,并持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电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新建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注册登记、收集相关资料建立电梯档案,并在新建电梯验收合格且通过质监局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保证电梯硬件完好、资料完整、运行正常并按时通过了质监局的年度检验,相关资料包括电梯装箱技术资料、检验报告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电梯供货与安装合同》副本、维保合同和电梯保养记录等。对未达到移交条件的电梯,由电梯建设单位继续管理并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后再次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学大楼、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等公共楼宇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学校楼宇相关管理部门,其它电梯的使用单位为所在大楼使用电梯的单位;对于多个单位使用的电梯,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原则上安排占房屋面积较多的单位为使用单位。

第八条  电梯所在各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电梯日常管理的执行部门,其日常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后勤处负责落实和管理。在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电梯管理的条款。

第九条  对于在用电梯,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委托具有电梯维保资质的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并按规定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条  电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坚决停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维保公司整改,整改完毕报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请复检,并办理合格证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  因故须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电梯在停用期间不进行检验,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事故的电梯,在使用前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并被检验不合格,由电梯所属管理部门及时申请报废(或报停),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以下四种电梯禁止使用: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电梯使用登记证”的电梯;

(二)已发生故障且未排除隐患的电梯;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电梯;

(四)已报废的电梯。

第十四条  学校电梯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电梯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同完成。具体责任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

1. 作为学校电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管理。

2. 监督、协助维保公司做好电梯定期维保、故障维修、技术改造(不含土建、供电线路)以及按时办理电梯年检等工作。

3. 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和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负责职能范围内电梯的技术文档、使用登记证、承诺书等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5. 与维保公司、使用单位共同做好电梯安全事故处理和故障应急处理。

6. 做好电梯维保费用的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负责电梯重要零部件更换的核准、技改方案核定。

7. 按政府采购政策,完成电梯维保服务的招标工作。

(二)电梯建设单位

1. 负责组织实施新电梯的安装、调试、注册登记、验收以及相关资料收集等工作。

2. 对于新建而未移交的电梯,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职责。

(三)电梯使用单位

1. 爱护电梯设施,正确使用电梯,应及时制止不符合规范操作或毁坏电梯行为,并向管理部门反映。

2. 配合学校电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人员的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3. 电梯发生诸如安全事故、电梯困人、安全隐患、三方通话异常、电梯人为损坏、电梯停止运行、电梯长时间未修复等问题时,及时向电梯维保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单位值班人员以及管理部门报告。

(四)物业管理单位

1.电梯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须负责该大楼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

2.每两天必须巡查电梯一次,按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检查内容包括:电梯轿厢是否保持整洁;求救电话及提示贴条、乘梯须知等是否完整;轿厢照明灯管、风扇和按键是否正常;电梯是否能正常运行,运行过程中有无停顿、异响等现象;三方通话系统是否清晰;轿厢门是否能开启、闭合,门有无擦边异响;电梯信息显示是否正常等。

3. 登记故障现象及报修内容,配合维保公司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做好有关保养维修信息登记。

4. 对电梯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对电梯的损坏行为;制止易燃、易爆、易溢、超长、超宽、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制止非维修及管理人员进入电梯机房等。

5. 接听电梯求救电话,监控电梯视频;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告知电梯维保单位在停电前30分钟关闭或停用电梯;当发生火灾时应告知电梯维保公司立即切断机房电源等。

6. 当电梯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维保公司报修,并同时向电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7. 发生安全事故、电梯困人、安全隐患、三方通话异常、电梯人为损坏、电梯停止运行、电梯长时间未修复等问题时及时向电梯管理部门报告。

(五)电梯维护保养公司

在维护保养、维修故障电梯时应在一楼电梯门口安放“检修停运”围栏,并及时跟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维保公司应与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预先提前通知每月的电梯维保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的救援预案按学校制定的《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对人为破坏电梯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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