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预算项目是指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项目。包括学校预算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工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其中装修工程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和其他装修。修缮工程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改造,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水利管理服务、房地产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等项目。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名称参见广东省当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政府采购专指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在学校采购范围内,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其他项目,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协管)财务处及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采购招标工作组研究和协调日常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主管(协管)采购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工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采购招标中心作为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统管部门,负责管理全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根据政策规定对外组织实施政府集中的招标采购,履行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招标委托;对内监管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完成校内采购,监管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监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校内招标采购。
采购招标中心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
(三)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的采购事项;
(四)核准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
(五)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
(六)监管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七)参与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投标方式,审核招投标文件,参与审查投标人资料,协同职能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八)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九)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管理维护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十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十二)完成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是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类项目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承接,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处承接,其中服务类中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承接。
采购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 审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组织校内招标,参与校外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整理项目采购档案。
采购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履行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
(二)组织编制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预算、计划和需求;
(三)对需论证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论证;
(四)根据用户采购需求,编制或组织编制校内采购文件;
(五)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
(六)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校内采购;
(七)负责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品目的采购;
(八)组织签订合同;
(九)配合采购招标中心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管理,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及各经费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规模标准
第一节 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后勤处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或可以采用第十七、十八条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 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货物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采购预算项目除去通用类品目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仍需由采购招标中心执行政府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且非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材料(含实验用的动、植物及建筑材料、种子、种苗、试剂盒、试剂、化肥、农药、饲料)、低值易耗品(含化玻易耗品、仪器设备配件、除政府通用品目外的办公用品等),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实施采购;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用户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预算、需求、询价资料及供货单位名单的公示,并按学校有关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实施采购。用户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药品、医疗用品的采购。
第三节 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各类服务项目,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服务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术论文的发表、宣传服务、出版服务、测试服务、测序服务、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含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应定点采购的相关品目),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用户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的预算、需求、一家(或以上)单位报价原件扫描件及推荐承做单位名单(原则上应推荐报价最低的),在采购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对项目的预算、承做单位及价格等质疑,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可用户自购。用户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责任负责。
除上述服务,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小金额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年度累计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后勤处可以根据相关采购规定,按项目的性质以年度或季度分别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内协议服务商。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采取自下而上的编报方式。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年度需要政府采购的经费管理单位须向财务处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学校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年度预算按此执行。对于未报送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原则上不予采购。
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财务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经费预算项目,在资金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工程、货物及服务整体上报采购职能部门。采购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预算项目情况,提出预算项目采购初步实施方案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后方可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根据预算项目的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用户填报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拟购货物经费落实情况,现有同类货物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预计货物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及解决途径。
第三十条 学校各用户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采购计划表、详细的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佐证材料递交到相关采购职能部门,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
用户需求书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用户需求其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申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货物类采购项目单台件设备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供需求论证材料及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需求论证的重点是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包括货物数量、配置、技术指标、可靠程度、可维护性、安全性和节能性以及对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等。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货物成交的合同、市场调研及3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近期成交金额等各类资料。
服务类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须提供项目预算设置的佐证材料,可包含以往同类合同,市场调研及3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材料,项目论证报告等各类资料。
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对于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的项目,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其采购计划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审批预算项目采购计划,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用户需求进行论证,并上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属政府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采购招标中心批复;属校内分散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计划一经核准、备案,将直接实施采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节 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招标中心审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采用招供应商、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应当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各用户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各单位同一预算项目,采用校内集中及校内分散方式多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及服务,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各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七条 采购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节 采购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办理,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职能部门配合完成采购招标工作。其中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的项目由相应的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申购进口货物的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进口产品清单及高水平大学动态项目库等有相关规定允许不用进口论证的除外。
第四十条 采购招标文件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其中超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其招标文件须经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论证可由采购招标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采购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用户单位、采购职能部门、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发布,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审计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将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公告转发于校园网上。
第四十二条 如遇质疑或投诉事项,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采购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按监督部门要求予以答复,用户和采购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答复内容不得涉密。
第四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结果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用户、采购职能部门确认,用户、采购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评标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采购项目。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校内集中采购程序执行:
(一)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并初审,经用户确认后报采购招标中心审核, 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方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审计处审核,如对招标文件有较大异议的,由采购招标中心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购职能部门在采购招标中心网页(链接学校主页)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投标人到采购职能部门领取或购买标书;
(四)采购招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五)采购招标中心协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标,通知监察处、审计处参加评标监督,确认评标结果;
(六)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采购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七)项目完成后,采购职能部门将项目采购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结果送采购招标中心存档。
第四十六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其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校内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四十八条 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采购招标中心进一步核实后,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讨论同意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进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作招标失败处理。
招标失败的,除用户单位取消采购任务外,采购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五十一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二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四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或招供应商方式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货商不足3家的,可随机补充。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五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经用户单位推荐3名(含)以上单数专家论证,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没有其他供应商质疑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五十八条 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采购招标中心,经采购招标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校内采购项目,经批准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校内可承担的单位;属抢险救灾应急的项目可直接指定校内能承担的单位,但应补办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事后应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通报情况。
第五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结果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采购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采购招标中心。
三、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
第六十条 工程、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由后勤处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采购职能部门及用户单位,应在校内分散采购活动结束后(即有明确的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录入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公示。签订合同和资金支付时须提供结果公示材料。
第六十二条 采购招标中心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六十三条 项目立项。用户凭项目经费批准文件、方案设计图和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登录后勤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立项。
第六十四条 采购计划申报。用户凭项目立项申请审批单,登陆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采购计划。
第六十五条 资料审核。后勤处经办科室对用户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其中方案设计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经后勤处初审后须交审计处审核。
第六十六条 采购执行。按后勤处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六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的有关内容,采购预算项目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类预算项目可实施校内分散采购。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用户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的预算、需求以及至少一家单位的报价原件扫描件及推荐承做单位名单(原则上应推荐报价最低的),在采购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对项目的预算、承做单位及价格等质疑,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
第六十八条 后勤服务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按招标项目金额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同一预算项目,一年内分散采购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七十条 后勤处每半年汇总一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二)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七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的有关内容,采购预算项目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类预算项目可实施校内分散采购。
采购预算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用户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的预算、需求、3家(或以上)单位报价原件扫描件及推荐承做单位名单(原则上应推荐报价最低的),在采购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对项目的预算、承做单位及价格等质疑,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用户自购等采购方式。
第七十二条 校内用户需提出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需求,并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计划,经用户所在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再报后勤处审核。
第七十三条 同一预算项目一年内分散采购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七十四条 后勤处每半年汇总一次服务项目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三)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
第七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设立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校内分散采购相关事宜。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的有关内容及核准的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采购预算项目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类预算项目可实施校内分散采购。校内用户需提出货物类分散采购需求,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经用户所在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七十七条 采购预算项目中单台件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品牌、型号、配件等相对固定的,市场成熟度较高的产品,通过电子化零散竞价平台采购。对需求复杂、带不确定性的特殊项目,可参照校内集中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预算项目中单台件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由用户在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三方报价原件扫描件,在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质疑,职能部门批准用户进行校内分散采购。如该项目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3家报价的,由用户单位出具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职能部门批准校内分散采购。
采购预算项目中单台件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且需办理固定资产的货物,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货物特点提出分散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经办科室审批后,可采用用户自购的方式采购。
第七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在收到采购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上报的货物类采购计划。
第七十九条 为避免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分散采购,同一个预算项目一年内校内分散采购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十条 发生紧急、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需要校内分散采购的,由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后报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决定。
第八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每半年汇总一次货物类校内分散采购统计数据给采购招标中心,采购招标中心负责监督。
第四节 合同与验收
第八十二条 采购职能部门应当组织用户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前,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用户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资料,拟定合同协议书,按学校合同审理程序,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其中,工程类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合同书须经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重大项目签订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采购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中标单位都不得向对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八十三条 验收职能部门组织用户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信息统计与归档
第八十四条 凡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职能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向采购招标中心上报采购统计报表,采购招标中心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统计报表。
第八十五条 采购职能部门、用户单位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职能部门应将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移交采购招标中心统一归档。采购项目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八十六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各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五)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再监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八十九条 采购招标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因用户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以致违规采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申请人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后勤服务非独立法人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进行内部项目物资采购(如饮食中心大米等物资、修建中心承担工程所需购置的材料货物、服务类项目等)办法由后勤处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后勤服务独立法人实体采购办法根据有关政策由其自行制订。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采购招标中心管理方案(试行)》(华南农办〔2011〕6号)、《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2〕67号)、《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14〕8号)、《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农办〔2014〕9号)、《华南农业大学小额零星修建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6〕145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