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研究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开展创业,参军入伍,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华南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应当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未缴清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进行选课、课程考试等培养环节,不享有取得学籍研究生的待遇。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注册时间内填写申请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为三个月。
第九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均须事先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均以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应由本人填写申请,经批准后,方为请假。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十二条 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不按时销假者,其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依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选课等教学活动。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缺考者,该课程记为零分,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若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在下一次开课学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对于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博士生学位课程除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前10周以内。
第十八条 严禁代考、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属实,该课程按零分记;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凡请假或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或旷课1/5以上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三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进修其他学校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生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若确属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以内的相近专业领域间进行。学术型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为相近专业的专业型研究生,专业型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为学术型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入学一年内,本人填写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导师及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进入二年级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应按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所在专业内转导师,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正当,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学制为2年的其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3年的其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如遇学制改革,按录取时该专业学制处理。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休学创业、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可视情况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严格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在正常学制内办理过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其正常学制顺延,顺延时间与休学时间一致。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进行治疗或休养一个月以上的;
(二)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开展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以一学期为限;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办理续休手续,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期。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导师、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暂缓注册手续期限结束后仍未缴清相关费用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经考核被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五)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上述第(一)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供名单、学院确认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因上述第(二)~(七)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凡因上述第(八)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其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被单位聘用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以多种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最终未通过答辩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课程学分及培养环节要求的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若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进行答辩一次的,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以内、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之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学籍学历及学业证书的核对、登记等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重新颁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