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卫队员奖励办法
华南农办〔2017〕10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卫队员奖励制度,激励校卫队员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大力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中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校卫队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9〕81号)聘用的保卫处校卫队队员,本校其它单位聘用的保安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人员资格认定以学校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三条 奖励条件
校卫队员在校园范围内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受到上级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认可和表扬的,根据本办法对其奖励。对其他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处理应急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励事项和标准
(一)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1. 校卫队员抓获一般治安案件嫌疑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300元。
2. 校卫队员抓获重大治安案件嫌疑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
3. 校卫队员抓获盗窃、抢夺、诈骗等刑事案件嫌疑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800元。
4. 校卫队员抓获故意伤害、入室盗窃、拦路抢劫、团伙作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
5. 校卫队员抓获入室抢劫、持械抢劫等特大刑事案件嫌疑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2000元。
6. 校卫队员抓获重特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刑事案件嫌疑人员的,每人每宗奖励人民币3000元。
7. 校卫队员抓获正在进行非法活动的邪教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
8. 校卫队员抓获一名省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500元,抓获一名部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1. 校卫队员见义勇为,每宗奖励人民币300元,其中符合省、市、区见义勇为奖励申报条件的,由学校保卫处向政府部门申报。
2. 校卫队员实施紧急救助、处置突发事件,每宗奖励人民币300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每宗奖励人民币600元。
(三)灭火抢险行为
1. 校卫队员扑灭一般的一级火警的,每宗奖励人民币300元。
2. 校卫队员扑灭如处理不及时会继续蔓延的二级火警的,每宗奖励人民币600元。
3. 校卫队员扑灭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三级火警,每宗奖励人民币1000元。
4. 校卫队员扑灭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四级火警,每宗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其他事项
保卫处负责监控工作的校卫队员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处置突发事件、灭火抢险等受到表彰的活动中,根据监控内容提供有价值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奖励程序认定,可参与该项奖励,与具体实施的校卫队员共享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每月进行一次;寒暑假期间延至开学后办理。
(二)保卫处校卫队队员奖励程序如下:
1. 保卫处校卫队在每月后第一周汇总校卫队员申报奖励事迹材料;
2. 保卫处相关科室选派代表成立校卫队员奖励评委小组,统一复核校卫队员申报奖励事迹材料,并提出奖励初步意见;
3. 保卫处处务会议审核校卫队员申报奖励事迹材料和奖励初步意见,并形成保卫处奖励意见上报学校;
4. 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三)本校其它单位聘用的保安员的奖励程序如下:
1. 本校其它单位在每月后第一周汇总保安队员申报奖励事迹和奖励初步意见材料提交至保卫处。
2. 保卫处处务会议审核本校其它单位保安员申报奖励材料,并形成保卫处奖励意见上报学校。
3. 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保障
保卫处校卫队员和本校其它单位保安员的奖励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设立安保人员奖励经费专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2015年9月份(含)之后的校卫队员奖励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