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7〕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创新科研服务方式,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谁聘用、谁付费、谁管理”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科研经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要求设置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其他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科研团队,可根据研究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也可由多个科研团队或课题组共同聘用同一个科研财务助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岗位职责具体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做好科研项目的财务服务工作。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的具体执行,安排落实项目经费支出计划,包括会议组织、差旅预算、固定资产购置、耗材购买等;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落实项目经费支出的具体财务报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协助科研人员对项目预算实行动态管理,抓好项目预算管理的质量与执行进度。
(三)协助参与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协助科研人员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的,协助科研人员及时履行项目预算调整报批程序。
(四)配合科研项目财务决算、验收、审计检查、自查等工作。在项目结题验收过程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或者第三方审计部门,开展项目的决算及财务验收工作;协助科研人员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校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自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完成科研团队或课题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科研团队或课题组根据研究需求自行规定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但要求科研财务助理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掌握财务管理知识,熟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可通过兼职、全职等方式聘用。可聘用非事业编制合同工、校内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担任。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非事业编制合同工、退休人员、学生担任的,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安排解决;由校内在编人员担任的,应在项目申报时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其劳务报酬由课题组统筹安排,可在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发放。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聘用和管理,报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财务处、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