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7〕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举措。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华南农业大学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省发展需求,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树立以“知识、能力、素质”为主要目标的人才质量观,贯彻“大类培养、加强实践、因材施教、发展个性”的人才培养思路,以增强创新创业能力为导向,鼓励开设人才培养特色班,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与人才培养体系,为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复合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既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原则上至少以四年为间隔,其间一般不对人才培养方案整体结构作过大的变动或频繁地更改。
第四条 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明晰定位并彰显特色;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课程体系整体优化;体现学分制的理念,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突出创新能力培养。
第五条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凝练人才培养规格;尊重学生个性,构建特色培养路径;优化课程结构,适当提高选修课比例;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以专业主任为组长、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的工作小组。做好修订工作的规划与指导,并组织专业主任及相关人员开展专业调研。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与意见,组织本学院各系(教研室)、专业主任和骨干教师,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四)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评估、审议、修改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
(五)新办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向学校提出申报开办新专业(含专业方向)申请时制定,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核。
(六)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查确认。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名称(中英文)、专业代码
(二)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①具备……(知识、理论、技能)的,②能在……(领域/部门),从事……工作(应用型/学术型)毕业生
(三)培养规格(即培养目标的细化,是对毕业生知识、能力、素质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主干学科(是指由培养目标所决定并为获得能力结构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理论与技能体系)
(五)核心课程(本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课程5~8门)
(六)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七)课程结构及毕业要求
(八)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矩阵
(九)培养计划进程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九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最基本的工作任务,各学院(教学单位)、各系(教研室)必须认真地执行,任何系(教研室)、任何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都不得借故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和系(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负责划分、协调和落实。如有特殊的情况,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的协调下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十条 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一般在每学期第4周由教务处向各教学单位公布下一学期的教学日历,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7周前完成各专业年级的开课计划(一式2份,一份存学院,一份送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科遵照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年级开课计划进行审核。
(二)教务科依据已审核的专业年级开课计划一般于每学期第9周向各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的相关栏目由开课系(教研室)填写,教学任务书上应有开课系(教研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的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教学任务书一式2份,一份存开课单位,一份存教务处。
(三)开课单位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必须认真填写教学任务书的相关栏目,并做好教学任务的组织、落实工作;教务员一般应于第12周前将填写好的教学任务书送回教务科,由教务科组织开课单位在教务系统落实课程安排。
(四)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前登录教务系统认真填写好教学进程计划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备存。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
第十一条 为维护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批准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凡对已批准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增加课程、减少课程、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或更改课程的学时、学分、理论学时和实验学时的分配以及课程开出时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和调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范畴。
第十三条 修改或调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由专业负责人提出,并在教务系统进行申请并打印签名盖章交教务处审核;如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或调整涉及面广、变动大而导致课程结构发生改变,修改或调整后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须经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修改,并于每学期第5周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者,不得擅自更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0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