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务员工作条例
华南农办〔2017〕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务员队伍建设,明确教务员的岗位职责,增强教务员的工作责任意识,更好地协助学校和单位做好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务员是指我校各教学单位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教务员是学校各教学单位管理教学业务的重要力量,实行两级管理,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教务处指导。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行,使教学教务各环节工作得到落实,各教学单位应按学校要求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教务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稳定和加强教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务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教务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身心健康。
第五条 教务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良好,爱岗敬业。
(二)热心教学管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工作认真,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三)了解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高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特点,熟悉教务管理及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具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完成教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教务员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教务管理
教务管理是落实教学计划、编排课表、组织选课、保障教学运行的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
(一)协助单位领导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维护,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按要求做好每学期本单位各专业年级的开课计划。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书,督促系(教研室)研究落实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报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阅,汇总后按时送教务处。
(四)按学校要求编排课程,编制课程时间表。
(五)按学校选课规定和要求,组织学生选课。
(六)负责处理本单位教师调、停、补课工作。
(七)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实践教学环节的相关工作。
(八)协助做好教材建设与教材征订等工作。
(九)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学务管理
学务管理是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考核、成绩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
(一)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办理学生入学、注册、学业预警、留、降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离校以及奖惩等工作。
(二)做好学生转专业、专业分流、免修、辅修、双学位、推荐免试和报考研究生等工作。
(三)负责单位课程考核和学校其他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根据教务处的期末考试安排,落实监考教师、时间、地点等,并将考试安排通知相关师生。
(四)协调学生成绩考核登记工作。负责督促本单位所开课程老师按规定录入成绩。按照成绩管理的规定进行学生成绩的维护工作。
(五)协助学院做好学生请假、考勤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
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本单位的相关材料,确保教学档案完整、规范。
(一)负责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进度表、实习计划表、任务书、班级课表、期末考试安排表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二)整理和保存试卷及成绩档案(必修课程由学校档案馆负责)。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维护和存档工作。
(四)做好有关教学文件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学生学业指导
教务员在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协助做好学生学业相关的指导工作。
(一)学生入学后,负责向学生介绍本单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
(二)负责指导和解答学生有关选课、选专业等方面问题。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学业监督,对学业困难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与本单位学工部门沟通。
第十条 协助做好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相关评估、本单位教学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单位领导和教务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务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教务员业务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业务培训可以校内专题培训,也可以选派参加国内业务进修学习和参加研讨会。
第十三条 建立教务员工作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教务员会议。
第十四条 为调动教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建立教务员业务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教务员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比,指标单列,每次评先比例不超过教务员人数的2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务员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学校教学平稳有序运行的关键。全校上下应形成一种支持、关心教学教务工作人员的氛围,积极支持教务员安心从事本职工作,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抽调专职教务员从事与本职工作不相干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院系(部)教务员工作条例》(华农大(办)字〔199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