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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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7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等相关活动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访问学者等。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及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充分发挥其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职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查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主任委员在决定受理后,应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对于举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中需超过半数应到委员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查。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决定开展调查后,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及被举报人所涉及学科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或者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学科部)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组的专家按学科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成员、学术道德委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在调查未结束和学校未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邀请纪委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列席。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1. 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2. 暂停当年的研究生招收资格、终止导师岗位聘任且三年内不得申请;   

    3. 暂停科研项目、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4. 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申请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的资格;

    5.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撤销已获得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的资格;

    6. 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撤销教师职务;

    7. 辞退或解聘;

    8.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正式注册学生

    1. 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2. 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 暂缓授予学位;

  5. 不授予学位;

    6. 撤销学位。

  同时,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访问、进修或兼职人员

    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学习工作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人员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

(五)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或者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受解聘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未再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或相关待遇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相关待遇。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或者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在学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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