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华南农办〔2017〕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宣传、教育、监督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初步研判、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学校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等相关活动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学技术处的校领导担任,其它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原则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其替换人选按前述方法产生。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学术道德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倡导学术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精神,制订我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通过组织调查或专家鉴定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应予以形式审查和初步查询,并由主任委员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只受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决定受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应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就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决定。对于举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中需超过半数应到委员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查。对于不开展调查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开展调查的理由。
第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组成员、学术道德委员的回避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确定开展调查后,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及被举报人所涉及学科领域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或者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学科部)开展调查。调查组的专家按学科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九条 调查组在对学术道德问题展开讨论和调查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在调查未结束和学校未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应按照议事程序对相关学术道德问题作出调查结论和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由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基本结论和提出处理建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术道德委员和调查组成员承担的工作情况核定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暂行)》(华南农办〔2014〕3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