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7〕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教办函〔2017〕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粤教办函〔2017〕127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买,经省教育厅核定保留的定向化保障用车、综合保障性用车、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三条 学校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其他车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科学调度,保障运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和档案制度,确保公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更新、维修均记录在案,保障公务用车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定向化保障用车和综合保障性用车的管理,指导、监督各二级单位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车辆的实物形态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申报、采购实施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车辆的价值形态管理,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总体节支率达标的前提下,加强学校公务用车预算管理。车辆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向财务处提出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负责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司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司勤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和执行绩效工资制,统筹考虑出车次数、里程、服务质量等要素,制定司勤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二)负责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日常维护、审验、保险办理等,做好油料、保险、维修等经费支出记录,做好车辆出库和入库记录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包括维修档案、事故档案及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溯源数据。
(四)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行车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 车辆配置
第九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配置。
第十条 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一条 定向化保障用车和综合保障性用车一律选配小轿车型,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标准,其中,机要通讯车辆严格执行“排气量1.6升(含)以下,且价格12万元以内”的标准。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使用单位结合业务实际提出选配或更新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采购。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与报废严格按《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确需更新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领导公务用车优先在省教育厅核准保留车辆中调度使用,如现有车辆无法满足使用需求,实行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定向化保障用车用于主要校领导公务出行。
综合保障性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机要通讯;
(二)应急;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
(四)校区通勤等。
业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后勤物资运输;
(二)设备维修;
(三)校园交通等;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一)医疗、救护;
(二)校园巡逻、清障;
(三)需冷藏、保鲜类货物运输工作;
(四)发电、紧急救援等。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公务出行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或汽车租赁等社会化方式保障,费用在财务处下拨的交通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四个定点”制度,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停放,严禁公车私用。
医疗救护车由校医院调度使用;巡逻清障车由保卫处调度使用;馆际图书运输车由图书馆调度使用;网络维修车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调度使用。除医疗救护车外,巡逻清障车、馆际图书运输车、网络维修车仅限于校内使用。
第十七条 除定向化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统一喷涂“华南农业大学”字样。综合保障性用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尺寸喷涂字样。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结合车辆尺寸,在车门两侧前门车窗下的空白区域左右居中、水平偏上位置,按照从左到右的阅读习惯喷涂字样,深色车喷涂白色,浅色车喷涂公安蓝色,字体为黑体,要求醒目、美观。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公务用车,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车辆使用部门和负责人共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务用车管理责任制,将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提高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杜绝资源滥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不当和违反相关规定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原一般公务用车转为业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按照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企业所属业务用车管理办法可结合本办法和企业实际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