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报到,办理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未按期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待遇,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因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
(二) 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驻守外地的;
(三) 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不连续招生的专业注册后转入相近专业。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按学年注册,应于每学年初按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不在籍学生,不得参加教学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未按期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教学有集中面授、网络授课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含网络学习及实验),一学期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待补修或补做实验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凡是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成绩均算作一门课程的成绩。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考核的,均算作一门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90(不含90)分为良好,70~80(不含80)分为中等,60~70(不含70)分为及格,60(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折算标准为:优秀折算为95分,良好折算为85分,中等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总评成绩登记,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通过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到课率、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网络学习、阶段测验、参加实验实习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核,不得无故旷考。凡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不予正常补考。对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应提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缓考课程的考试于下学期规定时间内进行,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备注“缓考”字样。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八条 凡是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经补考或毕业前补考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只记60分,并备注“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课程免考是指符合某课程规定的免考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给予免考并承认其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免考申请须提前一个学期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免考课程总数累计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一概不能免考。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考专科或本科《大学英语》课程:
(一) 获得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
(二) 获得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其成绩达425分及以上的;
(三) 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
(五) 年龄达45周岁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考专科《计算机基础》或本科《计算机应用》课程:
(一) 获得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二)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B及以上等级证书的;
(三) 获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
(四) 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CCT)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其中获得一级即可免考专科《计算机基础》。
第二十五条 已修读过同层次或更高层次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已修的成绩合格的课程,与现修专业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相同的,可申请免考相应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其他已取得某专业方面省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免考的课程,注明“免考”字样,原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实际分数记录;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非百分制的,一律按70分记录;因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原因申请免考的,成绩按60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或成绩单用于课程免考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免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免考课程,不减免学杂费。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升专、专升本学制为三年,高升本学制为五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跨校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期)原三年制不得超过五年,原五年制不得超过七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降层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工作调动或岗位转换,被录取专业与现就业岗位的专业需求不符的;
(三) 对被录取专业学习有严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五) 原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 /SPAN>从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到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二) 学习形式从业余、函授转到脱产的;
(三) 成人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的;
(四)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互转的;
(五)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提出申请,仅限办理一次。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后的学习费用及相关要求按新专业规定执行。学生应接受因转专业而导致的学习形式的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转学学生无法达到转入院校及专业入学资格要求的(包括录取分数线、职业资格等);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学习形式从业余、函授转入脱产的;
(四) 由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校、专科院校转入本科院校、二本院校转入一本院校、普通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五) 转出、转入学校的办学点在同一市区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高升本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本科学业的,可申请降层次转入专科学习。原学习形式为业余、函授本科层次不得转入脱产专科学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不得互转。
第三十八条 高升本学生转入专科学习,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降层次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行文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高升本学生降层次学习仅限办理一次。学习费用及相关要求按降层次后的专科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一)因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的;
(四)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可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跨校联合培养的按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的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按复学后的标准执行。复学时无原专业但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
(四)未按期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可由教学点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发文。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退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但符合招生条件者,可重新报考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予以承认。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思想政治好,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并能学以致用,给予表扬和奖励。评选办法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视情况轻重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7〕84号)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成绩合格课程总数达全部教育教学计划的90%以上,可向学校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回校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申请退学的学生,且成绩合格课程数达全部教育教学计划的35%以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成绩合格课程数不到全部教育教学计划的35%,或者属被开除学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学校审查,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两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5〕53号)同时废止。执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仍按原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