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仪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8〕23号
第一条 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校大型、贵重科研仪器服务平台。为保障中心仪器设备的完好和高效运转,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为科学研究进入前沿水平提供服务,学校设立中心仪器维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基金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按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总值的1.5%一次性拨款设立维修基金,由学校财务独立建帐(卡),专款专用;当需新增仪器时,学校按新购仪器设备总值的1.5%比例相应追加经费注入维修基金。
(二)学校每年分别从中心测试服务收费的上交学校部分和留成给中心的发展费中各提取15%注入维修基金。
(三)当维修基金总额低于10万元时,由中心提出申请,学校按本条第1款研究决定拨入经费。
第三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中心管理,遵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仅限于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不能用于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及水、电、试剂、气体等日常消耗费用的支付。
(三)经费使用受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