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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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水平,确保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管,真正把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抓牢、抓细、抓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也必须动员全体师生员工一起参与,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要求,形成“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单位为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校、学院(部处、教辅)、系(科室)分级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实现治安综合治理不留盲区,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办)、审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工会、校团委、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教学部)的党委书记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下属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保卫处是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统一联系协调各部门的作用。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成立35人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各单位下属的科、室、系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

第五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为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其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条例》,经常分析、研究学校的治安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校各方面秩序的稳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进一步落实《条例》和三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制度,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群防群治,发动教职员工共同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抓好教职工、学生和家属的法制教育,积极参与五山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负责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切实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七)与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书》和《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和奖罚制度。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组织成立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与下属各系(科、室)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书》和《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七防”(防火灾、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防投毒)工作,防微杜渐,防止书写、张贴非法大小字报、标语、传单以及起哄、罢课、集会、请愿、游行等突发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的发生。严格管理本单位所属的教学科研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学生宿舍等,经常检查、督促有关工作,以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家属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少年的教育,协助公安、保卫机关做好查破案件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机密文件、科研资料、公章、票证、各种危险品和武器弹药的保管和使用,做到有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加强技术防范,确保已安装的报警、监控装置正常使用,不随意停用,因特殊原因须停用时,做到按规定报保卫处批准。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好本单位的现金、支票;不在保险柜超额存放过夜款;采取措施防止保险柜被盗;不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做到支票和财务章分人管理;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取送现金的安全措施,取送万元以上的,确保有多人或专车接送;不将私人钱财存放在办公室内。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值班驻守和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水、电、门、窗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做好值班记录工作,确保安全;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严。

(六)每逢重大节日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单位大楼的值班制度。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的基本标准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发动干部和群众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综合治理工作真正纳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层层建立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各单位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并将名单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稳定,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有效制止和化解不安定因素;发现有闹事苗头的,及时在本单位解决,不发生有影响的政治事件和问题;邪教非法活动及时得到控制,防止宗教在校园内的传播渗透。

(四)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纳入法规管理轨道,普法率达98%以上。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群防措施,实现防范工作制度化,群防群治网络化。做到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案件及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调解好民事纠纷,治安秩序良好,尽量减少刑事案件、政治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无重特大刑事、政治案件和大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

(六)本单位人口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刑满释放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5%以下,行政处罚率控制在1%以下。

(七)干部群众能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

 

第四章  网格化分级防控管理机制

 

第九条  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情况,学校各综治单位建立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考核网格,学校是一级网格,各综治单位为二级网格。

(一)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网格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各二级网格必须设置网格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参与网格管理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逐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三)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应统筹做好网格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需要,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分级防控机制,并向各二级单位下达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控指令。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不同防控等级要求,启动相应的防控工作方案,确保完成不同时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防控工作任务。

(一)三级防控,为日常防控工作状态。无需发布指令,相关人员时刻保持通信畅通;采取适度从严的出入管理政策;各二级单位严格防控管理;加强校园活动和场所管理; 严格重点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密切关注师生思想动态;严格网络和宣传媒体管理; 网络舆情有效监控;安全保卫部门24小时值班。

(二)二级防控,为加强防控工作状态。凡遇到重大安保任务、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敏感时期,需要对校园强化管理时,启动二级加强防控。在三级防控基础上,相关单位和部门需值班备勤;加强出入车辆和人员管控;严格活动和活动场所管理;实行24小时舆情监控。

(三)一级防控,为特别防控工作状态。凡遇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敏感时期,需要对校园内实施封闭式管理时,启动一级防控。在二级防控基础上,校领导在岗带班;全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需值班备勤;校园实施半封闭管理;停止校内各类大型活动;启动零报告制度;全面展开危机应对。

(四)二级防控和一级防控的启动和终止,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发布。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责任制同评选先进单位挂钩,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奖励评定周期为两年一次,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各考核单位情况,并由学校对先进集体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具体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制度不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上级领导、公安、综治、保卫部门提出意见后不整改,或由于负责人失职,强迫职工违章作业而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和事故发生,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保卫处对外包门禁系统交通管理服务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对下属各中心实体和外包物业公司,资产管理处对周转房、外租土地和商铺等,校工会对附属小学、幼儿园,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对校内树木园、教学科研用地、增城基地,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下属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下属单位发生综治问题,按照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各中心实体、各物业管理单位、各企业每次每项扣分的50%扣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校工会、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和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项内容分数,每项最多扣至0分。

第十五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麻痹大意而造成失窃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的,学校将按《条例》规定,报请上级授予烈士或其他光荣称号,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或保护、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行动中受伤的,学校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1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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