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
华南农办〔2018〕38号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除一级教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
二、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原则上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即博士生导师年龄达到60周岁,应办理退休手续。对于部分博士生导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科及学院同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上述“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已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A类重大项目课题尚未结题(在正常研究期限内),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所带博士生尚未毕业的(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
(三)高水平大学建设学科发展规划确定为重点建设学科所急需的;
(四)担任学科带头人、学校还需要其继续工作的。
四、拟延长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本人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12月份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交由人事处统一报学校研究决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必须再次报批。
五、如遇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硕士生、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的规定》(华南农办〔200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附件
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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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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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延长退休期从事的工作(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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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研究生院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发展规划处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科学技术处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人文社会 科学处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人事处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学校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