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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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8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以及《华南农业大学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华南农办〔20167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双学士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在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下,每年专业学费标准,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额,减去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学分学费总额,再除以标准学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统一为每学分120元。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五条  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以学生在校标准学制为基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学费的,取消所有课程的修读资格。

学分学费按学生当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缴。学生选课试修期结束后,教务处将学生需要收费的学分总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作为财务处计收学费的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八条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学生两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试修期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该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免听不免考获取学分,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修读本专业其他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等本专业规定之外其他课程的,除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之外,还需按实际就读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缴纳额外修读专业的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主修此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费计算日期从教务处批准修读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学校给予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重修机会。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选修课程不及格而换选其他课程的按新课程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学分互认的学校,应以双方互认课程为基础,遵循实质等效原则。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外校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授课学校学生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学籍变动收费规定


第十四条  休学(退学)和复学,需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学籍异动相关手续。有欠费的,应缴清欠费才予以办理相关休(退)学手续。学生休学未办理退宿手续,休学期间住宿费照常缴纳。复学需重新办理缴交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教务处须提供学生累计学分学费总数汇总表供财务处计算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多退少补。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经教务处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的90%

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全额退还所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标准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减少的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标准学制时间的,学校可按所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章学费减免、缓缴与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减免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费减免情况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送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报到注册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华南农业大学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并提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院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缓交学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可以按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华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入学后1个月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办理。获得助学贷款资格的学生名单于入学1个月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小于应缴学费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催缴工作并统一报送名单给财务处,学生应于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缴清学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助学贷款获得批准的学生,在贷款获批准前已缴学费的,退回当年已缴学费。


第五章欠费催缴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共同牵头,组织各学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各学院等相关单位应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在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下做好本学院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可申请缓缴或助学贷款,毕业生由各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下落实与学生签订期限内补交诚信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

学年末对学生当年按照学分制收费缴纳学费的详细情况形成清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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