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农党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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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农党发〔20183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设置,加强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岗位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设置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以科学规范、精简高效、职责明确、相对稳定为原则。合并(合署)或调整职能相近或交叉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机构设置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的常设机构按职能分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群团组织、附属机构等。按层次分为二级机构和三级机构。

二级机构指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它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设置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它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教辅单位的部(中心、馆等),群团组织,附属机构等。

三级机构指党政管理部门的下设科室和其它二级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或相当于科室的机构。

学校的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

第五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科三级管理体制,个别规模较小的处(部)不设科级机构。

其他单位一般不再设置下设机构,确有必要的可设办公室(科级)外,其它下设机构一般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第六条教学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除下设办公室明确为科级外,其它下设机构不定行政级别。科研机构办公室的设置及管理按学校定编定岗相关规定执行。

教学科研单位的下设机构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以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为原则设置。

学校既设科研机构保持原运作方式不变。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下设机构由其自行制定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新设置机构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设置方案报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小组经会议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学校讨论。

各学院内设校级科研机构不涉及编制和人员配置的,由学院报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形成意见后提请学校审批。

校级以下的科研机构不涉及编制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报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备案。

已有机构需撤销、合并、更名或有职能、编制变动的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小组讨论后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机构设置申请方案一般应包括:拟设置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

上级部门发文要求成立的机构按文件要求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设立,人员编制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由机构编制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成立的机构由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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