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华农党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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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华农党发〔201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班子集体在学院(教学部)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教学部)的重大事项,并根据职责和分工,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各项工作,共同对学校及本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直属并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学部)。

第二章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

第四条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领导班子负共同责任。

第五条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书记是党委(党总支)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本单位师生员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2.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德、教风、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经常了解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3.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党政负责人廉政勤政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党政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

5.定期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党支部建设状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6.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开展和辅导员队伍建设,会同行政做好学生的招收、日常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

7.领导部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8.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定期开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落实党委(党总支)书记与党外代表人士交朋友等制度。

9.会同行政,做好干部、教师的考评工作。

10.会同行政,做好安全稳定各项工作。

11.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班子

第七条 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是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学院(教学部)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八条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实施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及学校的有关决定。

2.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行政事务。

3.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管理,组织教学检查、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评教评学活动;加强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外教学基地建设。

4.提出本单位教学科研机构设置的意见。

5.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组织科研计划申报,实施对研究室(所)的领导与管理,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

6.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下达的编制额度,做好教职员工的定编、定岗、定任务及聘任、考核工作。

7.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8.负责科技开发和经费管理,提出奖酬金分配方案。

9.协同党委(党总支)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职业道德、教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0.定期向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及离退休人员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11.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

第九条 学院(教学部)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凡本单位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均须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除属于“三重一大”范围规定的情况外,凡学院(教学部)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一)凡属于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提出方案和建议。

(二)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拟讨论的方案和理由在单位公布,充分听取意见。

(三)依照规定应由学院(教学部)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在会议之前要经其审议通过或决定。

(四)依照规定应由学院(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在会议前要经其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学科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人才引进和专业设置的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整。

4.招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年度经费预算。

6.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7.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向上级请示的重要问题、汇报的重要工作以及提交学校决策的重要事项。

9.师生员工的奖惩和向学校推先推优等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单位内部机构的人员聘任与调整。

2.向学校推荐干部人选。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与外单位的重要合作事项。

2.学校固定资产授权使用、调整和变更。

3.有关福利待遇、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奖酬金分配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年度预算内未列出且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或资金使用。

()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联席会议视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者院长(主任)召集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副主任)参加会议。本单位工会主席、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增加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书记或者院长(主任)提出并经两人商议后确定。学院(教学部)其他负责人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交学院(教学部)办公室汇总,报党委(党总支)书记或者院长(主任)审定,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将有关议题和材料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审议或决定的形式

(一)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到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会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会议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

(四)对会议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需复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的同意,涉及学校工作的应征求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应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可自行处置或委托其他人临机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事后应向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要求

(一)参加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守会议的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二)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决策参与人、研究事项、讨论过程、研究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或决议、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除按有关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学院(教学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一)学院(教学部)办公室要制定督办制度,要对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登记、督办和检查。

(二)学院(教学部)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三)二级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的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议研究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或学院(教学部)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定的。

3.未经调研论证或提供不真实情况而造成会议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定研究事项过程中或之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每年应在年度总结中报告执行会议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工作规则》(华农党(发)字(200156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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