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华农党发〔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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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华农党发〔2017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校领导)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党委书记、校长为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为分管领导。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领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权职责

第四条党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校党委书记安排的、校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事务。

第五条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书记、校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事务。

第六条校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及时沟通、有效协调。书记、校长应及时了解和检查督促分管领导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分管领导应自觉接受书记、校长对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条校领导应按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履行职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积极发表意见,处理分管工作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深入细致。

第八条校领导应坚持和发挥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规定和要求,察实情、听民意、谋发展、促改革。

第九条加强对校领导履职情况的监督。常委会议要视情况安排听取校领导汇报分管领域的工作情况。校领导履行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建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情况以及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校党委书面报告一次。校领导与干部谈话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会议包括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依照各自议事规则运作。

第十一条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报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为提高决策效率,对须先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议之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沟通协调、提出建议并依次报校长、书记同意,可作为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联席议题;议决后分别形成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内容须保持一致,并在议题中分别标明“与校长办公会议联席议题”或“与党委常委会议联席议题”。

第十二条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是一位或若干位校领导根据推进工作的需要,就某一项或多项工作听取汇报、协调关系、布置任务、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的一种形式。会务工作视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议题涉及的部门范围不大时可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参会部门负责,会后形成纪要并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书面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就所负责的工作召开全校性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班子务虚会议和班子碰头会议。班子务虚会议是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政策性、方向性问题或阶段性工作进行集体讨论研究,以沟通情况、统一思想、形成工作思路的一种形式,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班子碰头会议是校领导班子交流重要信息、协调安排重要工作的一种形式,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可设立由校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作为常设性或阶段性机构,以会议形式对工作进行讨论和协调。凡工作可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协调解决的,不再另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第四章 公文审批与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规范公文办理和签批工作。凡主送对象为学校、学校党委或校领导的校内外来文均应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凡未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的呈请性公文,校领导不予签署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签转校内外来文时,原则上应签转给一位校领导阅批,必要时可同时签转给其他校领导阅批或阅知。对上级来文中有具体事项需要办理的,校领导应按照分管职责范围签署办理意见,并组织贯彻落实。对校内单位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校领导应及时阅批,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规范公文分工审签工作。以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名义报送上级部门的呈请性公文及以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相关分管领导审阅会签,由书记签发。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报送上级部门的呈请性公文及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相关分管领导审阅会签,由校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书记和校长联合签发。

公文涉及学校全局工作、广大师生利益、重要制度规范或同时涉及党委与行政事务时,可以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华南农业大学名义联合发布,一般由相关分管领导审阅会签,由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第十七条 规范印章使用。学校党委公章使用的审批权归书记,已经明确分工是副书记分管的工作可由副书记审批。学校行政公章使用的审批权归校长,已经明确分工是副校长分管的工作可由副校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分管的工作,由有关校领导会同签字批准,重要事项须经校长批准。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银行贷款、履约保函、信用担保、授信等重大事项的,须经校长同意方可用印。凡使用校领导签字章的,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常规性证明材料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加盖党委公章、行政公章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应由校长授权。

第五章校内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九条校领导参加校内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办理,按公务活动的性质协调安排。

第二十条安排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举行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可安排全体校领导出席;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举行的专项会议和活动,可安排分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出席,视情况安排主要负责人出席。校内单位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主要负责人的,除有统一要求的以外,应通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

第二十一条安排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来校,根据上级要求或书记、校长意见安排校领导出席;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学校各部门、学院邀请全国著名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来校作报告、讲学或指导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有关校领导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各种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校领导会见,接待事务由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或协助办理;以二级单位邀请来访的,如邀请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请有关校领导安排会见。重要会面应形成纪要。

第六章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每年、每学期的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督查,在学期初根据工作要点制定督查清单,明确督查事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时间安排,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督查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校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决定事项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台账,及时跟踪催办,对需要督办的按学校督办工作制度办理。

第二十五条督查情况、有关决定事项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办情况在网上办公系统公开,每四个星期更新一次。

第七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校领导应坚决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循正常途径提出,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违背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校领导应带头执行工作制度,其中“双肩挑”校领导用于管理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五分之四。校领导的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尽量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校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公务活动,优先安排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领导班子务虚会以及新学期工作会议、教代会、毕业典礼、开学典礼等重要会议和活动。

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上级举办的公务活动,应协调其他校领导代为出席。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须参加的学校重要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向书记或校长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正常工作期间,书记、校长请假或离穗超过一天,应相互通报,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同时离穗;分管领导离穗超过一天,应事前向书记或校长请假,超过三天应说明主要行程安排;校领导请假或离穗超过一天,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知会其他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节假日期间,校领导离穗超过三天应事先报备,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知会其他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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