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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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8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粤教助函201821号)有关精神,为做好学生资助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学生资助热点舆情,是指各类媒体报道、网民发布的,社会关注度较高、情况紧急、态势朝不良发展,涉及我校学生资助的相关新闻热点事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置的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舆情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监测、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协调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完成有关舆情处置任务。应急办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任主任,分管助学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任副主任,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助学工作的全体干部任成员。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五条  应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日常工作由应急办副主任负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监测范围主要包括:主流的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博客、论坛等。

第七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一般应符合下列主要特征:

(一)网络上跟帖评论数量累计超过1000条,且存在较为尖锐的言辞或激进的情绪发泄。

(二)报道事件中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人员死亡、人身重大伤害、财产重大损失,或涉及群体利益、严重影响教育事业形象的。


第四章  舆情处置


第八条  应急办接收或搜索到学生资助热点舆情线索后,当天报告领导小组副组长,简要概述媒体报道事件的基本情况、网民主要观点、可能的发展态势等。

第九条  接报后,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集有关成员紧急磋商,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是否为热点舆情。

第十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研判确定为热点舆情后,应急办和相关部处、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首次报告、发声及信息核实。

(一)首次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应急办将收集到的舆情资料进行整理,当天将舆情情况和下一步应对方案报告给领导小组组长,根据组长工作指示,协调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开展网上舆论管理。

(二)首次发声。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谁出事、谁发声”的原则,组织事发学院或相关部门在事发当天,正面发声回应,表明立场和态度。发声的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同意。

(三)信息核实。应急办应在事发当天与相关学院党委副书记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督促其在当天和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 立即向应急办主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舆情;

2. 立即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尽快控制舆情蔓延和发酵;

3. 立即启动调查,全面了解情况,进一步核实工作;

4. 将核查清楚的情况随时报告应急办;

5. 在当天或次日首次正面发声,表明立场和态度。

第十二条 二次报告、发声及处置。

(一)二次报告领导小组组长。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应急办将舆情核实情况以及新的舆情向领导小组长报告,并同时报校党委办公室。

(二)二次发声。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学院党委副书记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当天或次日,主要确认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并还原基本事实,对网络报道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进行正面回应,对掺杂水分的报道及时澄清,对确实无误的报道给予确认。

(三)事件处置。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应急办督促相关学院和部处形成舆情处置意见。

(四)督办落实。应急办负责监督事发单位严格按照处置意见落实,在3天内形成完整的调查结果和舆情处置报告。

第十三条三次报告、发声及跟踪。

(一)三次发声。事情处置妥善后,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学院党委副书记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在3天内,进行三次发声,主要公布调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置措施等,并结合舆情动向,适当作有必要的回应。

(二)三次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应急办将舆情处置情况形成完整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并同时报校党委办公室。

(三)后续舆情跟踪。应急办继续跟踪舆论走向,对存在舆情反弹等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预判,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于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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