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暂存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8〕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运行,分清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存款属于其他应付款,是指外单位或个人汇入学校账户但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各类质保金、押金、评审费、保险费、劳务费、代扣款、代收款及短期内无法确认资金来源性质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有关条款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暂存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户专用的原则。不得将私人的款项转到学校对公账户,严禁利用学校对公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五条 来款信息公开的原则。财务部门及时公布来款信息,逐笔分类管理资金,根据资金性质等来款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抓紧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 收支规范的原则。财务部门不得将上缴财政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并按照暂存款明细科目入账。按“收入两条线”管理,严禁在暂存款中直接列支出。
第七条 动态管理原则。财务部门设立登记暂存款的备查账,对暂存款的发生和结算及时核对。
第八条 及时结算原则。暂存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
(一)学费类: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入账,同时通知学院领取学生缴款收据。
(二)科研类:财务部门及时通过校园网站将到款情况挂网通知。对于有明确信息的款项,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三)质保金、押金类:应凭合同和协议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华南农业大学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经负责人审批,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单据办理结算手续。
(四)其他代收款、代扣款类: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应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定期清理原则。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章 暂存款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对超过1年以上的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暂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确认应交税费后计入学校收入。
第十一条 完善暂存款监督检查机制。学校通过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暂存款业务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清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