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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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859


第一条  保障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586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839号),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共享维修基金”)。为管好用好共享维修基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维修基金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度按预算划拨一定经费设立共享维修基金,由学校财务独立建帐(卡),专款专用。

(二)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收费中的测试分析费部分提取15%注入共享维修基金。

(三)当共享维修基金经费不足时,由资产管理处向学校提出透支申请,经同意后可透支使用,透支额度纳入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共享维修基金年度预算,管理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共享维修基金用于对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易耗性质零部件的更换和对设备功能的扩展、升级等。

第五条  凡学校预算经费、基建项目经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211工程建设专项经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专项建设经费购置并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出现故障后,其维修费用由本基金全额支付。

其他经费购置并加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若满足前一自然年度使用机时数超过200小时/年(含)的,可获得共享维修基金补贴,补贴额度按维修周期内的共享率作为补贴比例。若维修周期内的共享率大于50%,则全额补贴维修费用。对于签订年度维修保养合同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前一年度的共享率作为补贴比例给予补贴。

使用机时数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六条  设备管理单位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时,遵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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