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行政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8〕106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到实处,顺利推进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校行政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行政督办要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大督办”工作格局。
第三条 督办工作应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专人负责、分级承办、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将督办工作贯穿于学校行政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办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办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上级、本级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办学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要点行政事项执行情况;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有关专项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经学校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经学校领导批示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处理落实和督办;
(八)其它应列入督办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办工作机制
建立明确责任、合理分工、规范程序,完善常态化的督促办理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学校行政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统筹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学校行政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负责落实会议的决定事项,具体办理督办事项。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将督办工作情况纳入人员考核范围。机关党委协助学校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各部门抓好督办工作的落实。各单位是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建立本单位的督办工作机制,对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各单位负责人应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学校报送本单位承办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动态管理机制。规范督促办理的工作流程,实现对学校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建立督促办理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第六条 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流程式工作规范、无缝式责任分工、目标式跟踪落实的工作制度,提高督办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责任制度。凡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在督办工作的管理方面,分管校领导应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为督办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做好协调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限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要对承办的督办事项进行检查、清理,确保督办事项顺利办结。有时限要求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时限到期前办理延期申请,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明确具体完成时间,报校长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等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报告原因及改进意见。
(四)督办调研制度。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基层,边督办边调研,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保密制度。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参与督办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涉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及办复结果。
第七条 督办工作方式
督办工作分为定期督办、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三种形式。定期督办主要针对学校日常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校长办公室每月发函向执行单位催报执行情况。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热点、难点事项,一般采取专项督办和联合督办。
借助信息化技术,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督办模块的工作流程和督办过程动态显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状态,接受多维度的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办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五个环节。
(一)拟办:根据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学校领导的指示,确定督办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流转,由校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需明确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工作要求、督办形式(口头或书面)等。涉及重大或复杂事项,应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定。
(二)立项:确定办理意见后,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行政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行政督办通知书》的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交办环节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对于发放书面督办通知书的事项,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签收手续。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采取发《行政督办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措施,适时加以督促催办。催办、查办的过程与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尤其是对于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积极协助被督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须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并做好反馈工作。办结情况汇编成督办工作简报和专报,呈报校党政领导,知会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同时,应将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有关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将督办工作作为考核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负责任、办事拖延、相互推诿等原因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依据《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8〕5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行政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1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