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请假(报备)管理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华南农业大学中层干部请假(报备)管理办法》。工作时间离开学校,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写《华南农业大学中层干部请假单》,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全体离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离校。
二、保证管理工作时间
专职管理干部(即教学、科研单位的党务干部和管理岗干部,机关、教辅、附属单位的中层干部)实行坐班制,一般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其中“双肩挑”干部从事管理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五分之四。
专业技术干部(即教学、科研单位中聘任在专技岗的中层干部)要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工作,一般每周应至少安排四个半天在岗集中处理本单位行政事务。
三、严格因私出国(境)管理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按审批的地点、时间出入国(境)。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两次。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中层干部应于出国(境)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将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党委组织部。
四、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中层干部(不含学院、教学部、工程基础教学与训练中心及科研单位的专技岗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层干部应按要求做好年度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后,如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递交书面报告。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层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中层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严格兼职管理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兼职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确需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按相关规定审批。
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任法人代表,不得在兼职单位取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兼职任期届满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六、严格离任交接管理
中层干部离任时应在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离任交接工作。遇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离任交接时间。
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中层正职主持交接。中层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交接。
交接内容一般包括整体工作、资产、人事、文件档案、对外联络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离任干部应如实填写《华南农业大学中层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经交接双方署名确认,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离任交接后发现遗漏事项的,离任干部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七、严格脱产进修管理
中层干部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或赴国内外访学进修等,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层干部任期内脱产进修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内不得外出脱产进修。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不能有2名(含2名)以上中层干部同时外出脱产进修(学习)。
八、附则
中层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华农党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