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8〕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提高教材选用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原版教材是指境外出版的外文原版教材、国内翻译版教材、影印版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三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政治思想观点导向正确、符合教学大纲、适合学科专业特点、社会公认优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进行决策,指导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指导教学效果研究和评估,协调解决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出现的问题。办公室主要负责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的审查、组织教材选用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确保选用的境外原版教材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六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程序包括教师推荐、院系初审、专家审查、学校确认四个步骤。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课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的影印、翻译、编译版境外教材。
第七条 教师推荐。任课教师在每年度4月30日和10月31日分别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需要使用的境外原版教材进行申请和推荐,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选用教材申报表》,并提交样书报院系初审。
第八条 院系初审。任课教师填报的教材申报表和样书首先由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交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不通过的告知申请教师。
第九条 专家审查。学校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工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境外原版教材的《华南农业大学选用教材申报表》和样书后,组织学科专家、思政(外语)专家对相关境外原版教材进行集中审查,严把政治关;提出是否建议选用意见。
第十条 学校确认。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工作办公室对专家的审查结果进行初审,经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确定通过的送审境外原版教材选用清单。
第十一条 未经上述程序报批及审查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进课堂、不得擅自预订、发放和提供给学生使用。
第四章 教材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参与的教材评估和第三方跟踪调查制度,加强对境外原版教材的质量评价和监控。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对评价质量低、效果差的境外原版教材做淘汰处理,不得再次选用。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其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境外原版教材使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推荐选用教材的教师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选用不良教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有效履行境外原版教材审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发现有严重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后果的;
(四)通过要求学生使用,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