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8〕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粤教研〔2013〕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基地”建设,旨在充分利用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平台,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是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主要场所和重要载体,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分为校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校级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教育部或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立项建设“基地”等层次。
第四条 “基地”由我校相关学院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基地”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我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有长期稳定的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合作项目,必需的教学、科研条件,能为研究生进入“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管理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合作双方应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方面有良好合作基础,至少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
第七条 校级“基地”每年接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少于5人,校级、省级示范基地及教育部或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立项建设的基地每年接受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校级“基地”申报
各学院结合自身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以及与有关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不定期向研究生院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基地”悬挂我校统一制作的“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铭牌。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一)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合作协议书(附件2)
第九条 校级示范“基地”申报
研究生院结合当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发布校级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遴选的工作通知,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原则上,校级示范“基地”从校级“基地”遴选和产生。立项为校级示范“基地”的,悬挂我校统一制作的“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铭牌。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
各学院按照当年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基地参加省教育厅的遴选。原则上,省级示范“基地”从校级示范“基地”遴选和产生。立项为省级示范“基地”,悬挂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铭牌。
第十一条 教育部及各专业学位教指委“基地”申报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优先推荐培养目标明确、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鲜明、校企协同育人机制顺畅的基地参加遴选。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地”只能以华南农业大学作为招生单位招收研究生。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我校授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需在“合作单位”配备研究生导师(以下称“校外导师”)。导师的岗位要求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被聘任的基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等方面须参照我校校内导师管理办法、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并应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发表论文的署名等,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学院、“基地”、研究生共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必要时,学院与“合作单位”、导师、研究生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院是指导和组织管理“基地”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基地”的申报、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合作单位”是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执行单位,双方须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承担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类基地申报时的负责人可作为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基地的运行与管理,获批立项的校级“基地”应作为本学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平台。同时,示范“基地”还应广泛接纳我校不同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入驻实践。
第十九条 双方职责
(一)“合作单位”职责
1. 提供研究生参与的应用型项目支持;
2. 推荐并安排可以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导师”,督促其切实履行对研究生的指导职能;
3. 提供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等工作条件;
4. 为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及安全保障;
5. 视情况为研究生每月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学院职责
1. 选派适合的研究生前往“合作单位”开展研究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具体时长由双方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确定);
2. 督促研究生“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定期交流学生在基地的工作情况,并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进行指导;
3. 制订培养计划、完成公共课教学、进行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审核、学位授予等;
4. 负责研究生思政教育、医疗保险购买、就业派遣手续等。
(三)研究生入驻“基地”前,须由学院和“合作单位”会同研究生、“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制订在基地实践训练期间的工作计划,并共同负责实践期满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增强“基地”的辐射能力和可接纳范围,推动学院内外多个学科点研究生进入“基地”,不断形成“基地”学生规模效应和群体效应,逐步在基地建立班级和党团组织、统一开设专业课程、安排教学任务,真正发挥联合培养基地育人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批立项的校级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基地”和教育部或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立项建设的“基地”,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的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支出项目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材料试剂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研究生生活补助、论文发表费、其他(需说明用途)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评价标准》(附件3)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基地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应评价表的分值分别为≥85分、84-61分、≤60。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予以限期整改,一年后检查仍然不合格则将“基地”予以撤销。对于检查考核优秀的“基地”,下一轮推荐示范“基地”时将予以优先推荐。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情况及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教学单位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示范基地”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业绩,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招生指标分配等环节,视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合作协议书
3. 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评价标准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申请表
基地名称 |
| 合作单位名称 |
| |
校方负责人姓名 |
| 合作方负责人姓名 |
| |
校方负责人电话 |
| 合作方负责人电话 |
| |
合作单位简介 |
| |||
合作基础 |
| |||
合作计划 |
| |||
人员组成 |
| |||
学院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合作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请附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双方合作的相关文件(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相关管理制度等)
附件2
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
合作协议书
甲方:华南农业大学
乙方:
为贯彻国家及广东省有关人才和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华南农业大学(甲方)和 (乙方)决定建设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充分利用双方的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各自在学术队伍、文献资料、设施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的优势,协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和生产技术创新,共同打造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创业型高层次人才的平台,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每年派遣 名 等专业的研究生到乙方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科研实践、开展研究生论文等工作。每位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时间不少于 个月(建议6~12个月左右)。
2.甲方负责为派去乙方的联合培养研究生购买保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甲方研究生进入乙方进行联合培养、科研实践、开展研究生论文等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基地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相应计划和制度,对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监控。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高校授予。
6.其他条款 。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与甲方的校内导师紧密合作完成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加强研究生在站期间的培养,按照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和标准开展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研究。
2.负责联合培养乙方基地的日常管理,为甲方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的科研实验、实践教学等工作提供便利,并协助解决参加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食宿(食宿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区有关规定,不高于正常市场收费标准,具体费用由乙方与研究生协商自理),对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必要保障。
3.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支持和参与甲方的创新实践培养课程开发和教学,对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监控。
4.工作期间的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由乙方承担每月发给研究生不低于 元的生活补贴。
5.其他条款 。
(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共同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委员会,由双方主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包括:甲方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所在学院部分学位委员会委员、合作校内导师,乙方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学术骨干和合作校外导师。
2.双方负责制定基地发展规划、研究生在基地的研究与实践方案、日常管理制度、项目进展汇报和讨论交流制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工作会议,加强双方的学术交流与研究生管理工作。
3.双方应高度重视参与联合培养项目研究生的安全教育。
4.本协议如涉及双方在技术转让、成果回报,特别是合作形成成果的归属、开发等权限,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和协商原则由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合同。
5.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论文署名、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双方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纠纷而且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合同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贰份,签署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基地研究生培养方案,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未尽事宜,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另外一方。
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附件1:基地研究生培养方案
附件2:基地统计表(仅申请“示范”基地填写)
附件3:合作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签署页)
甲方(学校或学院公章) 乙方(盖章)
学校或学院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
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培养方案(参考)
1、课程学习及实践工作安排(根据相应的学科及研究生类型填写)
学术型研究生实行三年学制,第一年 (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第二年( 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第三年 (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两年或三年学制,第一学年(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第二学年(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第三学年 (课程学习和实践工作安排) 。
2、双方导师安排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负责的制度。
校内导师须为通过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并取得导师资格者,负责把握研究生培养质量、论文课题研究进度和学位论文水平。
基地导师应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具备较丰富的实践应用经验和理论学术水平,并有高级职称资格,需要通过联合培养委员会的遴选。同时,建立基地导师培训制度,及时对新聘导师进行培训,使之上岗之前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职责,熟悉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各阶段的要求和标准,有计划有步骤的培养研究生,并培育出创新成果。从而和高校导师相互配合,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
3、论文选题来源
校内导师与基地导师共同协商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根据两个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情况和学生专业基础、研究兴趣等,从学术性、工作量等综合考虑,为研究生确定合适的论文选题。
4、论文答辩
答辩工作按《华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原则上答辩须回到校内,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如学位论文涉及技术保密,须向研究生院提交保密答辩申请。
5、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研究生如要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须 (科研成果要求) ;如要取得硕士学位,须 (科研成果要求) (备注:请参考该学科培养方案的有关内容填写)。
附2
基地统计表
表1 :联合培养基地在读研究生数量统计表(近3年)
学生数
专业或领域 | 年级 | 合计 | 备注 | ||
级 | 级 |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 :联合培养基地在读研究生名单(详细列表)
年级 | 学号 | 姓名 | 专业或领域 | 导师姓名 | 校外导师 职称、学历、学位 | 论文选题来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加页)
表3:联合培养基地毕业研究生数量统计表(近3年)
学生数
专业或领域 | 年级 | 合计 | 备注 | ||
年 | 年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表4:联合培养基地毕业研究生名单(详细列表)
年级 | 学号 | 姓名 | 专业或领域 | 导师姓名 | 校外导师职称、学历、学位 | 论文选题来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加页)
表5:联合培养基地导师队伍情况统计表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职称 | 手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表含我校导师和基地导师)
表6:联合培养基地的有关制度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及时间 | 文件编号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附3:合作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合作单位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附件3
华南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实际 得分 | ||
A.合作单位(10分) | A1.属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 | 5 |
| ||
A2.合作双方已有一定时间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 5 |
| |||
B.条件保障(30分) | B1.有一定数量的可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共同指导 | 10 |
|
| |
B2.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满足研究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 10 |
|
| ||
B3.有长期稳定的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合作项目、必需的教学和科研条件 | 10 |
| |||
C.制度保障 (20分) | C1.有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培养计划,制订了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了培养考核要求,有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 | 10 |
| ||
C2.建立了双方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 5 |
| |||
C3.建立了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的制度 | 5 |
| |||
D.人才培养 (35分) | D1.研究生入驻人数较大,形成比较稳定的规模 | 5 |
| ||
D2.教育实践内容和环节能满足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和培养要求 | 5 |
| |||
D3.研究生科研成果较显著,学位论文质量较高 | 10 |
| |||
D4.实践动手能力增强,合作单位的满意度较高 | 10 |
| |||
D5.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质量明显增强 | 5 |
| |||
E.社会服务 (5分) | E.对地方或企业生产与发展有一定的贡献,推动了科研成果转化 | 5 |
| ||
|
(备注:评价方式为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基地建设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