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维持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主要包括人事招聘、人才引进、校外调入、校内调出、辞职、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人事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
第三条 学校人事处作为人事调配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对稳定,按需调配,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原则,负责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在编人员和入编人员,其他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校外调入
第五条 校外调入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通过人事招聘途径,正式调入我校的在编人员;
(二)符合人才引进标准,通过引进调入我校的在编人员;
(三)具有高级职称但未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层次,由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评议确定调入我校的在编人员;
(四)军队转业、退伍安置、“三金”退役运动员安置、随军家属安置及上级任命人员。
第六条 调入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与要求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素质修养;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业务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二)具体条件与要求
1. 经人事招聘的人员,按公开招聘教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经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员,按《华南农业大学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 具有高级职称、未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层次需调入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由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评议确定;
4. 军队转业、退伍安置,“三金”退役运动员安置,随军家属安置及上级任命人员,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服务期限
经公开招聘方式,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正式进入我校的在编人员服务期限为5年,以其他人员身份正式调入我校的在编人员服务期限为10年。服务期限以《劳动服务期协议》加以约定。
经人才引进途径所引进人员的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调出与辞职
第八条 教职工的调出与辞职,实行服务补偿制度。在服务期限内调出或辞职的,须向学校缴纳服务补偿费后方可调出或辞职。
(一)非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部分的服务补偿费缴纳标准:按每年12000元缴纳,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
(二)引进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调出或辞职的,应缴纳的服务补偿费及应退还资助经费的额度按人才引进合同约定执行。
(三)在职教职工进修学习结束后未达到学校所规定服务年限提出调出或辞职的,或在进修学习期间违反约定提出调出或辞职的,其补偿费缴纳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及《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进修学习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期限未满的,还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补偿费。
(四)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出调出或辞职的,其补偿费缴纳标准按《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期限未满的,还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补偿费。
(五)以优秀博士入职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调出或辞职的,除应按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补偿费外,应全额退还学校资助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未使用部分。
第九条 除政府选调或上级任命外的其他调出人员,其配偶属于随调或照顾性调入者,须同时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条 调出或辞职人员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全部离校手续,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同时离校;辞职人员自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调出人员自收到调令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调出或辞职人员在学校正式批复之前,所在单位应正常安排工作。申请调出或辞职人员必须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校内调配
第十二条 校内调配是指校内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十三条 校内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的调整,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调入工作流程
(一)经人事招聘入职的人员
1. 境内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人事处签订三方协议书,待毕业后录用人员凭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四证缺一不可;入职后,根据人事档案审阅情况,录用人员提交入编材料,办理入编手续。
2. 国内出站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凭此表办理出站手续;录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递至人事处,人事处进行阅档;阅档后,录用人员提交入编材料;人事处上报学校,学校发录用公文后,录用人员凭博士后分配工作介绍信、博士后证书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入编材料上报人社部门审批,办理入编手续。
3. 其他人员(含境外学历人员、境外博士后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调档函,调取档案到人事处;人事处进行阅档;阅档后,录用人员提交入编材料;人事处上报学校,学校发录用公文后,录用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入编材料上报人社部门审批,办理入编手续。
(二)国家政策规定安置及任命人员
上级部门将拟安置人员的人事档案转递至人事处,人事处进行阅档;阅档后,拟安置人员提交入编材料;人事处上报学校,学校发录用公文后,录用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入编材料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调出或辞职工作流程
(一)拟调出或辞职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调出或辞职原因、调往单位等事宜)。
(二)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本人将调出或辞职申请、调出人员的商调函报学校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调出或辞职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校内调配工作流程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收取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人员服务期补偿费的办法》(华农大(办)字[1992]59号)、《关于<收取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人员服务期补偿费的办法>的补充规定》(华农大(办)字[1993]48号)、《教职工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办事程序》(华农大(办)字[1994]87号)、《华南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补充规定》(华农大(人)字[1996]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