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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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4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争创“双一流”的目标,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学习的类型

(一)攻读学历学位,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岗前培训,指首次承担高校教学任务的教师需进行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国内访问学者,指在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为一年。

(四)博士后研究,指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或者企业进行的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为两年。

(五)短期业务培训,指为提高业务能力而进行的进修学习,包括骨干教师进修班、研讨班等。

第三条  进修学习的原则

(一)坚持按需、有计划派出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需要,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进修学习计划。

(二)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学习的内容原则上须与进修人员现从事的岗位和学科专业相符合,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三)为优化教师学缘结构,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在校外进修学习;党政管理岗位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若进修专业与学校已设专业硕士、博士点相同的,应在本校进修学习。

(四)为进一步加大对实验技术人员的支持和培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申请进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教师进修学习所产生的费用,由教师个人和学校共同负担。

第四条  进修学习的条件

(一)进修学习人员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师德师风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进修学习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岗位任务,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来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三)已经参加完一次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学习或完成一个提高学历形式培训的教师,须回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能再次申请进修学习(回校工作年限为进修学习时间的两倍)。

(四)攻读学历学位。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不受年龄限制。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具体条件依据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五)岗前培训。首次承担高校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参加广东省高师培训中心和我校联合举办的岗前培训,以此作为获取教师资格证和开展教学工作的资格。

(六)国内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具体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七)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博士后研究,原则上只允许在职进站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八)短期业务培训。因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或者为提高岗位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业务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进修学习的申请及审批

(一)每年下半年,各单位根据人事处发布的年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计划通知,制定本单位年度教师国内进修学习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研究,报学校审批,年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三)在学校批准的计划内,申请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参加进修学习。

第六条  进修学习的待遇及资助标准

(一)攻读学历学位

教师攻读国内硕士和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同时享受在职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依据个人业绩进行分配。攻读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的,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学费的60%,再给予奖励5000元;攻读本校或非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及科研机构专业的,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学费的50%,再给予奖励5000元。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学校资助6000元。

(二)国内访问学者

教师国内访学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同时享受在职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依据个人业绩进行分配。访学结束后当年内,经考核合格者,学校资助25000元,具体依据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研究

教师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在站研究期间享受如下待遇: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同时享受在职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依据个人业绩进行分配。学习期间不允许人事档案转出,如需转出人事档案的,则须申请辞职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四)其他国内进修学习

教师在国内进行以上类型之外的进修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工资和相关待遇保持不变。

第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的管理

(一)进修学习人员被录取后,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进修学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人员,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审批参加进修学习者,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进修学习人员必须在学习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特殊情况要向学校说明原因。逾期未归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期间停发其所有待遇;逾期3个月不回校工作的,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进修学习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进修学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学校还将视情况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进修学习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进修学习计划(包括进修的形式、培养单位、专业等)。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者,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向进修学习的单位提出申请。进修学习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学习计划的,不得享受学校资助及有关待遇。

(五)进修学习人员因故需延长进修学习期限者,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进修学校的导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延期报告,报学校审批,申请获批后,进修学习人员方可延长进修学习期限。

(六)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立项项目等的依托单位或署名单位必须为华南农业大学。

(七)进修学习人员应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时向其所在单位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

(一)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结束后,应提供培训结业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或博士后证明,相关学习档案交人事处归档。

(二)进修学习人员按照协议规定,在进修学习结束后,接受广东省和学校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历学位者,按照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不能完成进修学习计划、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者、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三)教师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当继续为学校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期限为5年;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限为8年,时间从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为2年,时间从其访学结束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服务期限为五年,时间从博士后出站并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四)尚属于协议期的教师申请进修学习,结束进修学习后回学校工作,其服务年限在未完成的服务年限基础上再加上进修学习类型要求回校的服务年限。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辞职者,需按协议履行违约责任,缴清违约金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九条  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进修学习,本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在职教师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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