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7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境)(以下简称公派出国)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派出国进修、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适用于3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
出国进修是指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身份出国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的进修学习。
出国工作是指出国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等。
第三条 教师公派出国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原则。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新办专业和新开课程建设等的需要,统筹派出工作。
(二)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等的实际,在正确处理工作与培养关系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选派出国进修人员。
(三)属出国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或学校任务需要,专业对口,有利于加强教学、科研及科技推广等的合作,有利于提高派出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五)派出工作遵循“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公派出国人员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三种类型: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相关部委录取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出国人员。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获学校资金资助、学校独立选派的出国人员。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获得科研项目资助,或自行联系获得国外资助,或自筹资金,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人员。
第二章 派出条件
第五条 派出教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三)业务水平较高或具有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较好,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为优秀或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派出。
(四)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学校经费资助公派出国人员,原则上申请时不超过50周岁。
(五)申请人出国进修的单位应是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教育及研究机构。
第六条 再次申请出国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出国,其上次出国回校后工作的时间至少应达到上次出国时间的2倍。
(二)回校工作时间尚未达到上次出国时间2倍,因参加国家重大课题、中外合作等项目而需要再次出国者,须由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推荐,学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再次出国。
第七条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选派条件根据当年公布的选拔条件执行。
第三章 派出程序
第八条 出国程序
(一)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前2个月通过校园网办事服务大厅提交《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派出国人员申请获批后,与学校签订《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协议书》。
(三)确定出国日期后,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登记表》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应归还向学校所借的财物;有租住学校公房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房屋租赁的担保手续。
(五)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与其进行谈话,明确政治立场、道德品行、安全、保密和有关纪律方面的要求,并与其签订出国进修任务书。
第九条 回国手续
(一)出国人员回国后,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回国机票或回国有效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提交国外进修(工作)总结、出国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复印件和护照出入境日期复印件。
(二)出国人员按期回国,但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的,须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和有效证明;否则,按逾期回校处理。
(三)出国人员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办理派出手续外,还须按照国家派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出国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的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内所需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所需费用,除学校资助的经费外,其余费用自理。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所需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待遇
(一)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
(二)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绩效分配办法,依据业绩进行分配,其它待遇保留。
(三)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相关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及与学校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执行。
第五章 出国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离校前均须按本办法办理申请、审批、签订有关协议及登记等手续,否则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获出国资格且已有个人护照者,也应按规定办理公派申请和派出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出国或不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者,视同擅自离岗,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单位主管领导对此类擅自离岗出国者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否则视同出现行政差错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十五条 出国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其中攻读学位最多不超过4年。出国人员应努力学习、工作,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期限,按时回国。有关延期的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规定不得延期。
(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确需延期的,应提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三)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不得延期。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并积极组织出国教师参加行前培训。
学校在组织新教工入职培训时,应将教师公派出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教师在外期间的管理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不得有影响学校、国家声誉的行为。
(三)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应按时向学院、学校汇报进修、工作等情况。
出国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出国人员应在出国时间达到出国期限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时分别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汇报一次,在出国时间达到出国期限的二分之一时向学校书面汇报一次。
出国时间在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应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汇报一次,每6个月向学校书面汇报一次。
(四)出国人员不能擅自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或变更出访计划等。如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出访计划的,须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回国后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按规定与其进行回访谈话。
第十九条 考核的要求
出国人员回国后,学校对出国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为:
(一)公派出国人员完成选派研修计划及出国进修任务书的情况;
(二)公派出国人员应在回校后3个月内在本学院(教学部)召开一次学术汇报会,汇报其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科研以及学科发展最新动态等情况;
(三)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的组织
对公派出国人员的考核在其回校一年内进行,考核程序为:公派出国人员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教师考核登记表》,学院(教学部)依据教师公派出国进修任务书,提出考核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在校园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未按期参加学校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从结果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公派出国项目,该次出国学习或工作经历不予认定。
第七章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须继续为学校工作。凡出国期限1年以下者,回国后须为学校至少工作3年;凡出国期限1年以上(含1年)者,回国后须为学校至少工作5年。
第二十三条 凡出国人员超过批准出国期限回校报到的一律视为逾期回校。逾期回校者,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和绩效等所有福利待遇,并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逾期回校者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公派出国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或出访计划者,从变更之日起停发工资、绩效等所有福利待遇,出国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服务期未满者,需按约定的服务工作年限每少一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1万元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公短期(3个月内,90天以下)出国(境),按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在编在岗职工公派出国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学校党委批准的行政管理干部公派出国,出国期间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43号)同时废止。凡此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已出国人员的管理,依据出国之日时的有效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