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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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9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银行账户,是指学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三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学校内设机构(学院、部处、研究中心等各二级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第八条  根据账户性质及用途,学校银行账户按照财政审批类账户、财政备案类账户、自主管理类账户的分类进行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开立,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学校可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开立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

(三)自主管理类账户。自主管理类账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负责。自主管理类账户不纳入银行账户年检。

第九条  财政审批类账户包括: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按照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三)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指按有关规定执收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等,资金流量较大且暂未纳入非税收入系统管理的,经省财政厅核准,可开立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四)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五)银校合作账户。学校为方便教师学生校园卡缴费、教工水电费扣缴等,开展银校合作的,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六)外汇存款账户。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开立外汇账户。

(七)医疗机构账户。华南农业大学医院(华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八)二级非法人单位账户。学校后勤非法人实体(食堂),可以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九)其他专用账户。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开立的其他账户。包括:

1. 特定用途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需要专户管理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2.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或者相关资金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确需开立账户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

(一)工会账户。学校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

(二)党费账户。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设立一个党费账户。

(三)住房基金账户。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基金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售房收入、租金收入等。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可在省级财政工资统发银行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账户,用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五)定期存款账户。按照《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库〔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相应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自主管理类账户包括:

    (一)贷款账户。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贷款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学校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要求需提供履约保函的,可开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为学校开立的子账户、银行内部账户,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代发工资过渡户等,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事先经财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才可开立。其中: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报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学校开立财政备案类及自主管理类账户,自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开立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一)账户开立申请表;

    (二)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开户的用途,开户依据或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学校报送的财政审批类账户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以《账户批复书》出具审核意见,批复学校。

    第十六条  对省财政厅已审批同意开立的财政审批类账户,以及财政备案类账户、自行管理类账户,学校应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库〔201760号)的规定,即学校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选择后,学校应按照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开立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开立备案。办理账户开立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开立账户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通过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

    (二)其他证明材料。

    1. 开立工会账户、党费账户的,应分别提供工会法人证书、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2.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关于定期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并提供学校与银行签订的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变更,必须事先经财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才可变更。其中: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应按规定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学校变更财政备案类及自主管理类账户,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单位开户银行的,学校应按规范程序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撤销原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其中: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的,学校应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特殊事项包括:

    (一)学校整合合并其他单位后因相关业务需要,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二)学校办公地址搬迁的;

    (三)学校的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搬迁的;

    (四)因开户银行无法提供某项业务服务,开户银行管理服务水平存在不足等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银行账户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可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变更名称(不含整合重组的情况),相应变更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开户银行系统升级导致批量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开户银行网点合并、更名等原因导致批量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银行账号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变更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账户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省财政厅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年度业务的衔接,学校零余额账户当年发生支出后,原则上年度内不办理零余额账户在不同代理银行辖属网点之间的更换。如需跨行变更零余额账户的,学校应于每年101日至1210日之间报送账户变更申请。省财政厅批复同意账户变更后,学校应在当年度终了前办理新零余额账户开立手续,年度终了后再撤销原零余额账户,正式启用新零余额账户并办理账户变更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撤销,必须事先经财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才可撤销。其中:学校需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应提出撤销账户申请,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除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外,学校撤销其他银行账户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撤销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撤销备案(流程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撤销有关账户。

(一)银行账户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四)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五)银行贷款本息已全部偿还不再续贷的,涉及履约保函的相关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的;

(六)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的相关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或要求专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制度文件已不再执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应缴财政收入汇缴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撤销账户时,应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户资金金额不得转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撤销财政审批类、财政备案类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办理账户撤销备案。办理账户撤销备案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撤销申请书或其他销户证明。

 

 

第六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以下简称财政账户年检),原则上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三十条  学校应于参加财政账户年检年度的331日前,对学校应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与已报省财政厅备案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账户年检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财政账户年检或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财政审批类但未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一律撤销,符合开户条件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保留账户,补报账户审批手续。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改变、扩大银行账户用途,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使用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开户销户登记制度和账户管理档案;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原则上每两年年检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银行对账制度,及时将银行对账单装订成册,认真保管,对各种未达账项必须找出原因,认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因法律纠纷或诉讼致使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相关单位在法律事务发生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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