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9〕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学活动,充分调动办班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实行业绩考核管理,建立单位奖励绩效与业绩挂钩和同步增长的机制。收入费用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学校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发挥学校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教育等各类办学创收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办学创收收入范围的界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由我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类学历教育;自考助学班学费;其他各类培训班的收费。
(二)国际教育学院:我校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举办的自费专业留学生班、汉语留学生班、外语强化培训、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等的学费。不含接受的公派外国留学生(即有国家专项拨款)的学费。
(三)学校全日制国家任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作为办学创收项目收入。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自考生宿舍区,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自考生住宿费,以及国际教育学院收取的外国自费留学生、国际培训生的住宿费,收入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作为办学创收项目。
第五条 办学创收审批程序: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所有办学创收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
第六条 收费及财务管理
(一)收费管理:经学校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需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等程序,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二)财务管理:创收单位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创收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审批办法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自行负担的所有运作费用(日常支出),按会计年度,当年办学创收项目收入总额扣减日常支出总额后形成当年收支结余。日常支出和结余经费的支出规定如下:
(一)日常支出范畴
日常支出范畴包括在职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在职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校内同职级人员标准的50%发放),合同制人员工资,任课教师酬金,招生宣传费,教学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培训班费用以及其他等支出。
(二)结余经费支出范畴
结余经费支出范畴包括在职人员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工资,公务接待费,含扶贫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业绩考核办法
第八条 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的设置,要紧密结合两个学院的定位、功能和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体现责权利相一致、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定性指标(20分)和定量指标(80分),共100分。
第九条 定性指标评分(20分)
定性考核指标占考核权重的20%,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财务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业绩考核小组负责评分。具体指标主要包括:
(一)对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制订落实情况;(2分)
(二)对完成上级领导及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情况;(2分)
(三)对学校各项规定、决定的执行情况;(2分)
(四)对各类费用收缴、经费审批与规范管理情况;(2分)
(五)对办学制度完善,教学质量审核情况;(2分)
(六)对学生学员管理情况;(2分)
(七)对拓展优化办学规模情况;(3分)
(八)对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及社会贡献的情况;(2分)
(九)超过12个月的未收应收账款占总收入5%以上的扣3分,5%以下得3分。(3分)
第十条 定量指标评分(80分)
(一)分值,考核当年收支结余(总分80分)。当年收支结余(计算过程中简写为“A”),为办学单位当年创收收入减去日常支出的结余数,收入和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行核算。该指标主要考核两学院的创收能力。
1.基准值:最近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支结余数的平均数(计算过程中简写为“a”)。
2.基准值的计算,应当扣除:(1)追缴以前年度欠款等非当年常规性收入;(2)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偿还学校及校外合作单位欠款等非当年的费用或支出;(3)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减少(或增加)办学收入(相应调减或调增支出成本)。
3.分值分配及计算规则:本指标基准分占考核权重的80%,计算结果若高于80分,按照80分计算。
4.分值计算公式:
分值=A÷a×80×调节系数
(二)分值的确认
定量指标得分合计上限80分,分值由所在单位自评后,经财务处审核后确认。
(三)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正常值为0.70(实施的前三年即2018-2021年为0.75),调节系数用于修正定量指标分值。由于特殊原因,如有新的重大项目形成新的增长点,或政策调整等客观情况造成创收特别困难,可由创收单位申请在0.70-1的范围内调高(低)调节系数,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业绩考核评分结果
评分结果=定性指标评分+定量指标评分
第四章 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校事业编在编职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组成;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职务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组成;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工资组成;
(四)改革性补贴由省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与物业管理费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职工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根据其所聘岗位,参照学校同职级人员,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年终再返纳,列入计算学院收支核算的日常支出范畴。
第十三条 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编内同职级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发放,年终再返纳,列入计算学院收支核算的日常支出范畴。
第十四条 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前述第三章的业绩考核评分结果(以下简称“评分结果”)挂钩,在当年收支结余经费许可范围内,按实际在岗月数计算,由学院自行发放。考核评分以70分为基数,超过70分,每多1分则提取0.067倍的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即大于70分可以在结余经费中发放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和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等于70分不得发放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但可以在结余经费中发放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小于70分不得在结余经费中发放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和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计算公式为:
年终绩效=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评分结果≥70分)
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分结果-70)×0.067×实际在岗月数×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若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业绩突出,为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奖励、获得重大增收项目,形成新的增长点等),可报学校批准后给予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费用自筹,列入办学单位收支核算的日常支出范畴(住宿费收入开支的宿舍管理人员薪酬除外)。
第五章 净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净收入计算:净收入总额=当年收支结余总额-结余经费支出总额。
第十八条 净收入分配,净收入总额70%上缴学校,30%作为学院留成发展经费,发展经费用于基建、房屋修缮、改造等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加班费等人员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业务由创收转非创收时,执行非创收单位分配办法,在转非创收业务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收入费用计算表
附件
收入费用计算表
继续教育学院 | 国际教育学院 |
一、学院收入R | 一、学院收入R |
成教学生费 | 自费留学生费 |
校内自考生学费 | 3+1培训费 |
校外自考生学费 | 出国预备班培训费 |
培训班收入 | 英语强化班培训费 |
其他 | 其他 |
二、费用(日常支出)F1 | 二、费用(日常支出)F1 |
在职人员财政统发工资 | 在职人员财政统发工资 |
在职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 | 在职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 |
合同制人员工资 | 合同制人员工资 |
任课教师酬金 | 任课教师酬金 |
教学业务费 | 外教人员费用 |
招生宣传费 | 招生宣传费 |
交通费 | 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 |
差旅费 | 其他 |
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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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班费用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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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支结余A(A=R-F1) | 三、收支结余A(A=R-F1) |
四、结余经费支出F2 | 四、结余经费支出F2 |
在职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 | 在职人员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50% |
在职人员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 在职人员年终业绩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
在职人员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工资 | 在职人员特殊贡献奖励绩效工资 |
公务接待费 | 公务接待费 |
其他(含扶贫款等) | 其他(含扶贫款等) |
五、净收入P(P=A-F2) | 五、净收入P(P=A-F2) |
六、净收入分配 | 六、净收入分配 |
上缴学校70% | 上缴学校70% |
学院留成发展经费30% | 学院留成发展经费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