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后勤实体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8〕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勤实体物资采购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师生利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实体”,是指后勤服务非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不列入学校采购范围,后勤实体以合同或非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资。包括原材料、建筑、维修材料、日常用品等。按规定必须由学校进行采购的物资,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实体不得将应按本办法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后勤服务独立法人实体采购办法根据有关政策由其自行制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后勤处成立实体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简称为后勤物资采购小组)。组长由后勤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后勤处其他负责人及综合科、实体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后勤实体物资采购规章制度;
(二)讨论后勤实体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实施后勤实体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四)监管、检查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工作;
(五)配合学校采购招标中心对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后勤各实体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简称为实体物资采购小组),组长由各实体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实体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二)具体实施实体物资采购工作;
(三)组织实体物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四)负责实体物资采购有关资料的归档;
(五)配合学校及实体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管、检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后勤物资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后勤处实体物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竞争性报价、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规格相对统一、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物资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由后勤物资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包括:大米、冻品、鲜肉、食用油、蔬菜等以及每批次采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种类繁多、单项货物价值低、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物资,采用竞争性报价的方式采购,由实体物资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包括:主食(面粉、河粉类等)、副食(禽类、豆制品、半成品、海鲜、西餐专用冻品、鲜鱼、鲜牛肉、鲜菇等)、干货调料类、部分饮料、印刷所需纸张等以及每批次采购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内的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单项货物价值低、批量采购金额较小的物资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由实体物资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包括:
(一)部分指定牌子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如同一品牌/厂家的调味料、饮料、清洁剂、维修配件、汽车轮胎、汽车油料等;
(二)国家特许经营的原材料。如食盐、烟酒等;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每批次采购总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急需、规格特殊的零散物资。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后勤实体物资采购评标人员按规定应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相关费用由后勤实体自筹支出,列入中心实体经营成本。
第十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物资,按照集中采购程序执行:
(一)后勤实体提出需求并编制招标文件,由后勤处审核。
(二)后勤处在采购招标中心网页、后勤处网页发布招标公告。
(三)后勤实体根据项目需要,可安排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四)供应商到后勤实体领取或购买标书。
(五)后勤处委托学校采购招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或自行成立评标小组。
(六)后勤处组织开标,邀请学校监督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七)后勤处将采购结果在学校采购招标中心网页、后勤处网页进行公示。
(八)后勤实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九)后勤实体将采购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属于竞争性报价的物资,按照竞争性报价程序执行:
(一)后勤实体编制招标文件。
(二)后勤实体在后勤处网页发布招标公告。
(三)后勤实体根据项目需要,可安排对供应商的实地考察。
(四)供应商到后勤实体领取或购买标书。
(五)后勤实体委托学校采购招标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或者由实体物资采购小组进行评标。
(六)后勤实体组织开标,邀请后勤处监督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七)后勤实体将采购结果在后勤处网页进行公示。
(八)后勤实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九)后勤实体将采购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属于自行采购的物资,应遵循市场询价、货比三家、价低质优的原则,按各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合同、验收及信息归档
第二十条 后勤实体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后勤实体物资采购合同原则上应按学校合同审理程序,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如已采用格式合同模板的,则按照学校授权委托程序,开具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后勤实体、中标单位都不得向对方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背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实体应成立验收小组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物资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如未能通过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后勤实体应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招标中心及后勤处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后勤实体物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后勤实体内部物资采购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采购执行情况。包括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等;
(三)实际采购价格与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四)采购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后勤物资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再监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七条 如有违反有关采购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后勤中心(实体)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勤综合〔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