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
华南农办〔2019〕35号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现行水电收费标准,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我校的水电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校内居民水电费标准执行市政居民合表价格,随市政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按校内居民水电费标准执行。
二、科研、教学、办公、校办产业、中心实体、基建工程水电收费标准包含损耗、维护成本,维持原水电费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三、校内商业网点、校外单位及其它经营性用电应包含损耗及运维费用,收费标准调整为0.85元/千瓦时,用水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原已签订合同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的水电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新签订合同的参照上述类别约定水电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含水电损耗及运维费用。其他未提及的水电类型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若无合同约定的,按校内商业水电收费标准执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原《关于调整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华南农办〔2017〕1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