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华南农办〔2019〕11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二)参加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并送交至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应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汇总送至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一式3份,分别存继续教育学院、档案馆和教务处。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中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备案。
第六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关人员在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