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9〕146号
第一条 为保障扶贫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金包括:学校下拨的、各部门和教职工以及社会捐助的扶贫款项。
第三条 扶贫资金由学校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学校扶贫办和驻村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所有扶贫资金专门用于对口帮扶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监管。所有扶贫资金都必须纳入规定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另外设立账户或划转。
第五条 扶贫资金只可用于扶贫相关工作经费开支。
第六条 扶贫资金审批
(一)使用扶贫资金必须遵循事前审批原则。扶贫活动实施前先由驻村工作队(组)编制经费预算。学校已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基本建设经费除外),由校扶贫办主任审批。学校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校扶贫办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下拨到对口帮扶点的扶贫资金,单笔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驻村工作队(组)负责人审批。
(二)扶贫项目支出应凭有效财务票据报账,因慰问、救助、帮困等无法取得票据的支出,应取得受捐助对象的签名作为报账凭证。
第七条 扶贫项目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驻村工作队(组)定期接受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