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9〕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治安全责任制度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学校涉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基金管理,依据《政治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18〕59号)和《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华农党发〔2018〕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基金是指由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科研、访学交流、奖学助学等方面的基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各单位、教师或学生在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应牢固树立国家和科研安全意识,不得开展危害校园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交流合作项目。
第四条 涉外交流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以及“谁开展、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对境外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准入范围
第五条 与境外政府机构和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以接受其资助。
第六条 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组织要坚决抵制,不得接受其资助,已经接受资助的要及时查清情况,终止合作;对涉及敏感问题、国家安全信息和以了解重要资源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基金,一律不予接受。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应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审批表》,并提供完整的基金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境外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拟开展的涉外交流合作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者、境外合作方(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员、资金来源、成果运用等关键环节和要素要严格把关。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有关活动,不得对该项目认定科研工作量。
与境外政府机构、部门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的,归口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开展教学活动的,归口教务处审批;捐赠学校基础建设及学生奖学助学的,归口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批;教师访学交流的,归口人事处审批。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交流合作项目,申请人须提供境外合作方的详细背景资料,依次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职能部门归口审批;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的,归口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开展教学活动的,归口教务处审批;捐赠学校基础建设及学生奖学助学的,归口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批;教师访学交流的,归口人事处审批。签订合作合同后须再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与境外科研机构、教学机构、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的,归口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会科学处审批;开展教学活动的,归口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境外基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条 境外基金有约定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没有约定用途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和研究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境外基金实行银行备案管理。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单位/个人及时将备案材料送财务处报银行备案,备案成功后银行将境外基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银行将把境外基金原渠道退回汇款方。
备案材料包括:(1)合同书;(2)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的提供发票;(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境外基金到校后,由经办人持《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审批表》、归口职能部门开具的《经费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基金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装饰品、家庭生活日用品、美容化妆品等;
(二)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三)休闲娱乐和旅游运动等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工作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支出;
(五)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十四条 境外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身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转给项目组中本校在编在岗人员继续执行该项目;不进行交接的,将不给予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审批表(政府机构)
2. 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审批表(非政府机构)
3. 华南农业大学境外基金准入审批表(科研机构、
教学机构、企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