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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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0〕7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规范田间试验,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试验基地)》(农业部2406号公告-3-2016)和《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7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职责

 

第二条 凡在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从事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监管和审查工作。“基地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农村部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以下简称“转基因中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试验中心负责对试验基地进行统筹建设和管理,学校每年设常规经费下拨到试验中心。

第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为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材料的种植计划与清单核实,收获后种子的储藏与处理;科研材料的实际种植者为转基因试验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科研材料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委托“基地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审查工作。“基地管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 “转基因中心”负责接收、审批转基因试验用地申请等日常事务管理。重大事务由“基地管理小组”商议决定。

第七条 基地内部用地及配套设施为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专用,拟在基地内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及相关研究,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基地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主管部门准予试验的批准文件,经审核后方可进入基地开展试验,并服从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因科研需要进出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者,需由本人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报基地安全责任人审核并授权后方可出入基地,并详细记录人员进出基地的准确时间、携带材料名称、状态(灭活、活体、包装容器和包装方式)和数量。

第九条 材料引入与转出管理。转基因生物材料在基地内外运送、转移应采用密闭、耐磨容器包装。播种结束、种子收获后应及时清理散落的种子并作记录。项目负责人应指派专人对收获后试验区进行监管并作记录备查。

第十条 田间管理。播种前,基地管理人员应在试验区设置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设立标牌明确显示试验内容。要做好边界物种开花期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并作记录备查。如试验申请者对材料种植期间的调查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助基地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收获后,应将试验区内残留植株、残留物灭活处理,灭活处理应在焚烧池内或专用设施内进行并作记录备查,不得在试验区内任意焚烧材料。

第十二条 试验结束后,应检查、去除试验区内自生苗并作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转基因材料的保存与管理。转基因材料如需在基地内临时保存,必须采用安全密封容器保存在专门的储藏室,派专人守护,防虫、防鼠、防盗并作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农机(具)的管理。所有在基地中使用后的镐、锄、拖拉机、播种机等农机(具),应在基地内指定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带出基地。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管理。基地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基地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试验结束后,基地管理人员应协助试验申请者向“基地管理小组”递交试验安全管理工作书面材料,包括带入/出转基因生物材料数量、种植面积、收割后转基因材料的处理等;试验基地门禁及监控记录设立独立电子文档进行保存;试验基地田间试验建立田间试验记载本,试验阶段结束后,交由基地管理小组办公室保存。试验基地安全检查等记录,由基地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建立独立文档保存。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文件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由“基地管理小组”负责审核,同时做好安全管理记录以备核查。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及规模控制。

第十八条 收费管理。由“转基因中心”与试验中心签订用地协议,按照“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学校科研基地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和设施使用费及田间试验管理费用,由“转基因中心”代收后统一上缴学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十九条 严禁试验者擅自进入其他试验者的试验区,违反本规定者,将无条件终止其在基地的试验。

第二十条 基地安全责任人及各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各试验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试验方案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报“基地管理小组”备案。基地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基地内硬件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若发生转基因生物意外扩散,基地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学校,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未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伪造批准证明材料并在转基因试验基地进行田间试验的,经核实,由“基地管理小组”责令暂停研究并限期整改,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小组成员、基地安全责任人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建设小组成员

2. 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试验用地申请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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