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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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所有下属单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教师、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访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校的校名、校徽、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含学术论文);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新药以及其他生物制品的所有权;

(六)依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已依法注册的校名及校标、互联网域名、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包括但不限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大”“华农大”“华农”及华南农业大学的徽、标(包括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CAU等,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归入学校无形资产。

第五条  执行学校或所属单位任务、由学校主持或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主要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形(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执行学校或所属单位任务,或利用学校、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权利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上述执行学校或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课题或合同(协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调离或离岗创业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或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第九条  上述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等,或是利用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

学校公派出国(境)进行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携带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职务成果出国(境)的,应当报学校保密部门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境)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成果归属。

第十一条  来学校或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调离及离岗创业的职工,在离校前须将在学校或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所在单位。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均属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计入总资产。以华南农业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无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等日常事务,并设立知识产权专员;成果完成人(团队)具体负责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资产、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文博馆、图书馆、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成员,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移转化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审核学校知识产权政策、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建立学校知识产权业绩评价体系;

(四)提出学校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议案;

(五)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六)统筹协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事务;

(七)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院,由科学研究院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科学研究院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及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

(二)拟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学校知识产权业绩评价体系的方案;

(四)建立学校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

(五)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清单;

(六)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七)培养和指导知识产权专员;

(八)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九)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

(十)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十一)负责学校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十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包括统计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并报送至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等;

(三)宣传、普及学校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五)参与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导航与布局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

学校所属单位配备知识产权专员,可由科研秘书或科研助理兼任。鼓励和支持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重大科研团队设立知识产权专员,负责该平台或团队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具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职务或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及时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审批或评估后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以专利形式保护的知识产权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评价;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予以保密处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高质量专利培育制度。支持各平台、团队创造高质量专利,强化知识产权布局,构建重点领域专利池。鼓励各学科开展专利导航,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开展专利价值评估,建立高质量专利备选库。

第二十一条  探索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经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相关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校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导航与布局、申请与维护、转化与运营等服务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学校所得部分的10%、各级政府或组织对于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等经费,除有明确规定用途外,均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学校原则上仅支付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前6年的年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前3年的年费。

对于学校为唯一申请人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申请或知识产权成果,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知识产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度维持费等。若该项知识产权转化并有收益进入学校的,对于成果完成人(团队)已承担的上述费用,在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双倍扣除并返还给成果完成人(团队)。返还金额不超过可分配的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利类知识产权成果,如果发明人拟放弃缴费维持的,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批。对于发明人申请放弃、但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有作用的知识产权,经评估或认定,由学校继续缴费维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或所属单位采取技术转让、许可实施、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转化知识产权成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非正常申请专利惩戒制度。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监测到并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团队),学校参照《华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个人或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本校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相应赔偿,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或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及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137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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