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推动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和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计划类或专项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分为学校、学院(含中心等二级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遴选、考评、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资产、采购、后勤、审计和档案等分工协作;学院、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学研究院
1. 负责组织学校科研规划、计划的编制,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2. 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考评、结题验收和档案移交等全过程管理和培训。
3. 协助开展跨单位、跨学科的重大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
4. 督促和监督学院、项目负责人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建立科研诚信体系。
(二)相关职能部门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批量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配置论证和共享等工作。
采购招标中心主要负责使用项目资金开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招标管理等工作。
总务部负责协助项目实施所需后勤条件保障等工作。
审计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
文博馆主要负责项目档案移交后的管理工作。
(三)学院
1. 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考评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2. 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信息,并审核项目相关信息。
3. 协助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4. 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学校做好其他科研管理工作。
5. 加强对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培训和监督。
(四)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考评、结题验收等过程环节全面负责。
2.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项目材料、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3. 负责科研活动细节和原始数据的保管,供有关部门核查。
4. 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5. 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时整理提交。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学研究院根据各类项目的申请通知和其他相关信息,向有关学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相关学院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或团队,并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或团队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及跨学院、跨学科项目的申报,科学研究院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学院做好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限项申报的项目,由各学院初审推荐,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申报通知要求,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认真选题,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并严格按照科学研究院下发通知的要求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了正式聘任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科研人员。我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充分考虑项目组人员梯队结构,积极吸纳本科生、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汇总报送科学研究院。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申请时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单位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分享办法及利益相关性等内容。
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申请项目,需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意见,并按照科学研究院下发通知的时间要求,将申请材料和合作协议报科学研究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出。
第十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或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建立可行的保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登陆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项目合同书、立项文件原件各1份至科学研究院建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立项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的项目,不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及时做好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申报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以前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学院确认,经科学研究院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和科学研究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学研究院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后,可提议申请终止,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学院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的申请,报科学研究院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委托。
(一)不再是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或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经费、项目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变更后或委托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实验、试验研究等工作的管理。需要开展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实验、试验研究工作的项目,必须将项目文件、中(扩)试方案、安全预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进行安全评估,经学院同意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使用财政经费进行中(扩)试的,项目组应登记中试投入原料、中试产品数量、最终去向等实物统计台账或移交资料。
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院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各种项目总结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学研究院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结题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报科学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档案管理要求,配合科学研究院完成项目档案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我校参加人员应将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和结题验收材料报科学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故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将不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定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论文、论著等须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科研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将科研诚信贯彻落实到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在职称评聘、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和学校各级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遴选等环节信息公开力度。在学院(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重大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的项目负责人,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资金使用、终止项目执行、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取消相关的荣誉和资格等措施。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7〕23号)、《华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7〕19号)同时废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