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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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教师岗、管理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在校内的合理调动,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激励机制和人员合理流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对符合调动条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进行跨岗位或者跨部门的调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制教职工)。

第三条  校内调动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按需调动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调动基本条件

申请跨岗位类别调动的,一般应在原岗位工作满4年。岗位类别是指:教师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

(一)申请教师岗基本条件

1. 具有与申请岗位专业相近的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如申请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 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截至当年1231日);

3. 高级职称人员,原则上年龄需在40周岁及以下(截至当年1231日),且任现职以来达到学校现行的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二)申请管理岗基本条件

1. 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岗位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与所申请岗位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2. 科级及以上干部申请调动须先经组织部审批同意。

(三)申请其它专业技术岗基本条件

具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研究生或本科学历,本科学历者还须具有对应岗位需要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五条 校内调动程序

(一)下达校内调配指标

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处提出校内调配的申请;如属超编单位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经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处下达校内调配指标。

(二)发布校内招聘启事

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处在学校校园网主页统一发布校内岗位调配启事。

(三)报名

申请岗位调动人员须先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持《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审批表》(附件1)到人力资源处报名。科级及以上干部须先经组织部审批同意,辅导员还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同意。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四)考核面试

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须与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成员相一致。考核小组负责考核面试,考核面试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包括个人自述、现场问答等考核环节,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加入岗位技能测试。教师岗位的考核面试还须包括试讲、学术报告等考核环节,考核小组成员除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成员外,还须增加拟入职系、教研室的教师代表。如考核小组成员与被考核人员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需进行回避。

考核面试评分情况应如实记录在《面试情况记录表》(附件3)中。考核面试结论须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单位负责人集体会议审议通过。

(五)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审批表》和《面试情况记录表》交人力资源处,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提交《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2份)。

组织部、人力资源处等相关单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复核,报学校审批后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人力资源处通知录用人员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录用为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人员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第六条 调动后岗位聘任

(一)在同一岗位类别内调动,其新岗位聘任级别不变。

(二)在教师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之间调动,其新岗位聘任级别不变。

(三)从管理岗转到教师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按其任职资历、职称、学历情况聘任相应岗位:

1. 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新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七级;

2. 具有中级职称12年以上者,新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八级;

3. 具有中级职称6年以上不满12年者,新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九级;

4.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不满6年者,新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十级;

5. 其余人员,新岗位聘任为专业技术岗十一级。

(四)从教师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转到管理岗,按其任职资历、职称、学历情况聘任相应岗位:

1.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4年以上者,新岗位聘任为管理岗七级;

2. 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不满4年者,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新岗位聘任为管理岗八级;

3. 具有中级职称不满2年者,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含博士研究生),新岗位聘任为管理岗九级;

4. 其余人员,新岗位聘任为管理岗十级;

5. 专职辅导员岗转岗至管理岗的,也可按其任职资历和行政级别参照相关管理办法聘任至管理岗相应级别。

第七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或机构调整等情况涉及的人员校内调动,由学校研究决定,且调动后岗位聘任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4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校内调动审批表

2. 面试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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