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南农办〔2020〕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等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有关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等。委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候选人被推荐时至其退休年龄应能任满一届。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秘书长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及其学科评议组成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委员为当然委员;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以职务委员身份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候选人由相关学院或研究生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华南农业大学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本科生院办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分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分委会委员包括学院、学科主要负责人和各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正高职称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委员由所在学科推荐,委员被推荐时至其退休年龄应能任满一届。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本校的,不再担任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由相关学院或研究生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会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不再担任委员的,由职务继任者接任委员,直至本届任期结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由学科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各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八)评审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九)审议研究生导师聘任名单;
(十)作出终止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的决定;
(十一)其他与学位相关的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议本分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协助本科生院审核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审议研究生导师聘任名单;
(七)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终止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的决定;
(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审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十)审议和推荐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十一)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与学位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三)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的申报、调整和评估工作;
(四)受理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议定事项的内容及过程;
(四)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及学位授予仪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凡在任期内累计4次未参加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其他非例行会议由学位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必要时可以通讯审议方式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授权主席或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在下一次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非例行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无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经主席签名的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华南农办〔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