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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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培养一流人才的“四梁八柱”。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旨在统筹一流大学建设、一流学科建设和一流本科教育体系建设,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建设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理念先进、保障有力的国家、省、校三级一流专业群。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精神,突出一流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本科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任务与内容

第三条  通过建设力争所有入选国家双万计划一流专业建设点均达到建设标准,顺利通过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国家级一流专业广东省一流专业称号认定。遴选35-40个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基本形成学校的一流专业建设三级体系。

第四条  一流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确把握专业定位,突出专业特色优势。

(二)构建一流师资队伍,增强专业竞争力。

(三)推进课堂革命,建设一流课程资源。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产出一流教学成果。

(五)完善实验实训和协同育人机制,建成一流育人体系。

(六)健全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一流质量文化。

(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加一流人才输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专业申请。各学院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各专业填写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申报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本科生院。

(二)学校评审。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由本科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名单;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荐名单由本科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原则上从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中择优推荐。

(三)时间安排。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遴选由本科生院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遴选推荐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纳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周期为3年,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周期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实行校、院、专业负责人三级负责制。本科生院主要负责一流专业的推荐遴选、评估验收、总体方案制定等全校性的管理工作;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承担专业建设与改革的主体责任,负责推进专业的整体建设,每年组织专业自评和督促检查,确保建设质量;专业负责人是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获批后,获批专业所在学院应对标专业建设要求,制定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明确专业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其他要求开展建设工作。一流专业建设点每年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规定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绩效等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本科生院根据各专业的年度自评报告以及建设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期间,学校将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设要求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分析等。学校可根据评估结果对后续建设内容及支持经费额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项建设经费,对获批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建设期内按获批级别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业建设调研、论证、差旅等支出。

(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与教材建设、相关管理制度、一流课程等申报材料的印刷费。

(三)一流本科课程培育与建设相关经费。

(四)师资队伍、教学基层组织建设相关经费。

(五)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相关费用。

(六)学生创新能力及国际化培养的相关支出。

(七)专业认证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流专业建设点所在学院和专业负责人须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经费使用范围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由各学院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验收与认定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各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须先按学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得分60分以上为校内验收通过。

第十五条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通过学校验收的,可认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在建设周期内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或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可直接通过校级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对通过认定的一流本科专业继续按级别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期满学校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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