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华农党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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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华农党发〔202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审计工作“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学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和学校各单位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责任。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主体是负有落实上级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有关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其通知、函件、批示等,下同)要求整改事项责任的单位。各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亲自管,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第五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查出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批转审计机构提出的整改分工方案,明确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结果清单,协调解决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完成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指导督促整改事宜,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审计机构要围绕党委和学校中心工作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定期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构要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畅通沟通渠道,密切配合,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机构提请协助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巡察办公室要予以支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同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建议采纳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后续整改措施、根治屡审屡犯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就加强分管领域相关措施情况向审计机构报送专项报告。

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台账,实行整改挂销号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督促各项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要求限期整改;对个别确需通过长期深化改革稳步推进整改落实的问题,持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由审计机构报请学校纳入督查范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构。

第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屡审屡犯问题,各职能单位要着眼宏观,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加强管理、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等问题。审计机构要加强综合分析,从源头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推动审计整改落实作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公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审计机构依规公开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及时通报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单位要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考核的指标内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要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要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要在审计报告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的整改措施;

(二)对审计报告中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提出相关事项的责任人问责情况的落实;

(三)整改工作完成的计划和期限。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对审计要求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

(三)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将各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整改监督报告,定期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审计整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审计整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报告或公告不及时不真实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事项,审计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学校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审计整改造假行为和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要严肃查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审计机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监督办法》(华南农办201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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