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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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111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局级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科研平台的资源,加强合作交流和协同攻关,形成合力促进科研平台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区域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立足自身的研究基础和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社会服务、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和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科研平台是指经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广州市等相关政府部门(以下统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我校为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四条  我校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和运行管理,从级别上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局级三个级别,从学科上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二个类别,从类型上分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新型高端智库类6种类型。具体分类包括:

(一)T0类科研平台:包括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及其分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二)T1类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包括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等,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其类别的国家级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类包括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实验室等。

(三)T2类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包括农业农村部批准建设的各类科研平台,教育部批准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批准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等,以及除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以外的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部级科研平台;广东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类包括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广东省委宣传部批准建设的重点智库。

(四)A类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包括广东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科技资源库,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其它省级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类包括广东教育厅批准建设的高校特色新型智库及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社科联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五)B类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包括广州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以及除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以外的广东省厅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市厅局级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类包括广州市社科联批准建设的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除广东省教育厅外的其他厅局级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其中T0类科研平台以及经学校专门研究并批准独立运行的科研平台可作为独立二级科研单位实行实体化运行,直接隶属学校管理,其党务、群团、教学管理、学生工作等事务仍由所在学科的依托学院统筹管理。

T1类、T2类、A类和B类科研平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共建二级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作为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调整优化等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发展规划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部、国际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科研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资金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人才培养、人员聘用、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院。

第七条  科学研究院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验收、考核与评估,指导科研平台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对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与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并支持科研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依托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所属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支持科研平台开展各类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支持科研人员在平台之间合理流动,督促科研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结构合理的科研学术队伍;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承担国家各类各级科研任务;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二级单位,与相关学科和二级单位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平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相关信息;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实验条件,促进科研平台的发展。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的任期和任职具体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由依托单位推荐,科学研究院会组织和人事等部门审核,学校审定、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任期内一般需全职在科研平台工作。平台负责人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T0类、T1类、T2类和A科研平台原则上应成立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批开放课题,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或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委员一般应由非本校人员担任。学术(或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科学研究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若干名副职,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由平台负责人推荐,依托单位审核,科学研究院审定,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平台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组织编制项目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或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对科研平台建设计划和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团队成员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约定的建设计划和内容开展科研平台的各项建设和研究工作;建设期满及时准备验收材料,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各科研平台结合实际和优势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积极建设各类资源库。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建立特色研究数据库。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不能少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特邀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科研平台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届毕业生等青年人才,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相关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注重人才培养,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开放运行,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鼓励各科研平台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普及活动。

智库类科研平台应该聚焦科研平台目标建设和能力提升需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应依法依规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在满足学校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开放课题,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科研平台学术(或技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开放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学校和研究者单位共享,科研平台应做好开放课题和科研成果等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科研平台研究人员以及开放课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科研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申报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并做好档案保存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工作,原则上T0类、T1类和T2科研平台应建设独立的网站、网页、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如有涉及平台名称、负责人、研究方向和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经学术(或技术)委员会审议或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核,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科学研究院审核或组织考核后上报。必要时,学校将组织对部分科研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科研平台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听取平台负责人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年度报告,科学研究院可以适当的方式汇总公开各科研平台的年度总结材料,促进校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高度重视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周期评估,提前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预评估,及时发现存在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九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评估中,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科研平台,学校将优先培育并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平台和各级奖励,优先推荐其固定人员申报各类科技和人才类项目,在有关经费安排、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用房和用地等资源配置上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评估中被评估为整改的科研平台,应积极会同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依托单位和科学研究院等按规定落实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科研平台被撤销的负责人,学校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科研项目和奖励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不开展周期评估的科研平台,科学研究院将组织与校级科研机构同期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部分规定(如成立学术或技术委员会、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对于各级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质量监督与检验测试、国际科技合作类、新型高端智库类科研平台不适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管理要求不相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华南农业大学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2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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